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

  如上所述,“仁道精神”构成了古典中国哲学的基础,追其究竟,则在于中国古典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需要决定了这一根本哲学观念的孕育和成形。我们知道,中华文明成形在一种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中,东有浩瀚大海,西有万仞高山,北有渺渺流沙,南有纵横江河。人民就生活在这种“无法”跨越的中原(中国)地带。所以,在石介看来:
  “天处乎上,地处乎下,居天地之中者曰中国,居天地之偏者曰四夷。四夷外也,中国内也。天地为之乎内外,所以限也。”
  石介的上述说法,阴差阳错地表明了中国事实上的封闭“地理”特征。尽管在西方式文明观看来,这种地理环境既不利于社会的开放和物质的发展,但是在中国文明看来,它却极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居住。因此,逮至清朝时期,当西方文明大举进入中国之际,中国皇帝仍然傲慢地认为他们不过是蛮夷之邦的“子民” 。事实上,对于一个重农抑商、务劝农桑,并强调以德化民,以仁亲民、爱民的国家而言,这种封闭的地理环境恰恰是最好的屏障。这大概正是何以在中国古代会最早形成农业文明,会形成“德教文化”和“仁义”哲学、“仁道”精神,并崇尚和谐价值的地理原因吧。
  “仁道精神”所指究为何?不妨再从“仁道精神”的创造者孔子及其弟子那里去探寻: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樊迟未达。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樊迟退,见子夏曰:‘乡也,吾见于夫子而问知,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何谓也?‘子夏曰:‘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选于中,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 
  笔者不厌其烦地引述孔子关于“仁”的诸多论述,是要深入到孔子原话中说明“仁道精神”的究竟 。作为一种明显富于直觉的文化 ,孔子并没有对“仁”作出一个系统的逻辑论证,而是在和其弟子们的交谈中随着不同的情境脱口而出的。当然,作为整个中国古典文化的重要导师,可以肯定他脱口而出地回答学生们的问题时绝非信口雌黄,而是用他的智思、经验以及渊博的知识来回答学生的。但这种问答体(以《论语》为典型代表)的论述,倘若和西方柏拉图及其弟子们那种对话体的文本相比较,就不难得出中国文化的传人乃是在悟道中传道;而西方文化的先贤们则是通过严谨、缜密的逻辑来传道。
  但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不难从孔子的只言词组中得出“仁道精神”之究竟。梁漱溟曰:
  “儒家完全要听凭直觉,所以唯一重要的就在直觉敏锐明利;而唯一怕的就是直觉迟钝麻痹。所有的恶,都是由于直觉麻痹,更无别的缘故。所以孔子教人就是‘求仁’。人类所有的一切诸德,本无不出自此直觉,即无不出自孔子所谓‘仁’,所以一个‘仁’就将种种美德都可代表了。而对‘仁’的说法,可以种种不一,此孔子答弟子问‘仁’各个不同之所由来也。……孔家本是赞美生活的,所有饮食男女本能的清淤,都出于自然流行,并不排斥。若能顺理得中,生机活泼,更非常之好的;所怕理智出来分别一个物我,而打量、计较,以致直觉退位,成了不忍。……‘仁’就是本能、情感、直觉……”
  梁氏所表达的自然只是其一家之言,但其能够在逻辑上有力地说明孔子所谓“仁”之所自,其实,“仁”就是寻求人们自然而然的和谐生活,“仁”的逻辑并没有远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反而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孔子的同时代,另一位中国文化的伟大导师曾这样讥讽道:
  “大道废,有仁义;智能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
  “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可见,当我们明察了孔子所谓“仁”之究竟以及老子关于“道”的追求,则不难发现在儒家和道家之间完全可以有契通的地方,那就是两者都深深地对人的自然生存方式予以真切关怀,尽管其关注重点各异、内容个别。
  说明“仁道精神”的和谐意蕴,就在进一步说明:中国古典的法律,事实上只是为了迎合一种与“仁道精神”相吻合的生活方式,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人们交往行为与社会实践的向导和工具。
  在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研究,自从瞿同祖奠基以来,就一直颇受人们、特别是法学学人们的关注。此后形成了几部专门的相关研究作品,主要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蔡枢衡的《中国刑法史》;林剑鸣的《法与中国社会》;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以及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等 。要在这里简要地论述中国古典的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显然只能是挂一漏万的,但倘若我们将着眼点放在前述中国哲学以及中国人生活态度的“仁道精神”之追求上来,也许会事半功倍、言简意赅地得出法律与中国人心灵价值结构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仁道精神”的核心宗旨即在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在这一过程中,人心的自得意满和道德自觉是至为重要的,因此,顺其自然地生活便是至高无上的生活追求,也是现实确切的生活选择。故而,“道法自然”、“绝圣弃智”、“因任自然”的道家精神被我们坚定地传承了;同样,“刚毅木讷”、“杀身成仁”、“厚德载物”的儒家精神也被我们认真地接受了。而遇事好辩的名辩逻辑家们,则除了其个别事迹可在卷帙浩繁的史册中寻得蛛丝马迹外,其思想主旨、其具体作品,则早已湮没不闻。至于既怀有道义使命,又具有尚真意识的墨家,如果不是人们怀念其道义追求,他们的思想、作品是否也会像名辨逻辑家们的遭际一样呢?当然,这里还需提及法家,尽管自从秦始皇以后,法家在名声上便再没有显赫过 ,但是法家所主张的法律并没有在人们的生活中消失,反之,法家学说及其相关的法律仍然在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法家学说及其著作不但没有因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失色,相反,其创始人们的著作比儒家创始人们的作品毫不逊色地保留下来。甚至连儒家的精神也需要借助法家所论述的法律形式来促其实现,从而法律才被“儒家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