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主权初论

教育主权初论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Education Sovereignty


金孝柏


【摘要】研究教育主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教育主权是国家自主处理对内、对外教育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发展权四个方面。教育主权具有自身特征,不同于国家主权、教育产权、教育安全和教育权等相关概念。我国应处理好开放教育服务与维护教育主权的关系。
【关键词】教育主权 教育 开放
【全文】
  一、研究教育主权的意义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我国教育服务业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随之而来的教育主权问题也更加突出。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将加快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允许外国的教育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我国境内的公民提供教育服务。中外合作办学客观上有利于利用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引进海外资金投资教育,弥补我国教育投入的不足,促进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教育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但是,也应当看到,外国教育机构在带来先进文化的同时,也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传播他们的思想与文化,这也将不可避免地与我国的传统民族文化、思想道德观念发生冲撞甚至是剧烈的冲突,甚至可能损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同时,我国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1](P49)
  目前,国内诸多教育学学者已经意识到教育主权的重要性,并且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提出不少建议。但是,少有法学界的学者从法学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现有的一些服务贸易研究专著对教育服务贸易涉及很少,甚至是避而不谈,更不用说对教育主权作深入的研究了。这固然与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发展长期滞后有关,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不难发现有更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体系,但这种体系本身就存在先天的缺陷----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甚至违背教育发展的普遍规律。长期以来,对教育产业化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过,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这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背景与对教育机构产权与投资收益的界定可见一斑。对教育产业化的争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家对教育开放的立法,对教育主权问题的认识和法律规定自然就落后于实践,这对加入WTO以后的中国而言应该说是立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加强对教育主权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