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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二)

  (五)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的关系。注释方法是刑法学研究中最古老的方法,中国封建社会法学有称律学,就是对法条的注疏为主,《唐律疏议》就是一部律条与注释完美结合的著述。西方中世纪曾经形成了著名的注释法学派,这种方法注重用规范分析和逻辑推理来研究现行刑法的规制,对刑法学的研究必不可少,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刑法学研究的需要。而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依然没有脱离注释刑法学的藩篱。如果说1979年刑法颁布后出现的注释刑法热潮是合理的、积极的;因为在我国刑法学的恢复阶段,为宣传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只有通过对刑法条文及其设立背景从文字和逻辑上进行具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学理解释,法律才能得以正确的实施,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成为可能。那么对于1997年刑法颁布后,再一次掀起的注释刑法的热潮就令人深思。截止1998年初,有关新刑法的注释性论著就有上百种,以新刑法为主线的刑法学教科书也迅速占领了市场。然而,撇开它们在基本内容上的大同小异不谈,仅就体例编排和结构设计而言,亦大致雷同。应该说:“伴随着一部新法的颁布,注释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法律修改也会带来一系列理论研究的新课题”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作答,但还必须承认这种注释研究只是刑法理论中与应用性相联系具有实用价值的那一部分,是一种较低层次上的刑法理论,刑法学研究的使命决不至此,还要关注更高层次上的刑法哲理研究。对注释法学的过于热衷,自然会使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刑法学在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时候不能单纯地注释法条,而是要揭示隐藏在这些表面后面的客观规律(注:陈兴良:《法学家的使命——刑法更迭与理论更新》,《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而这一任务的完成, 必须借助于思辩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实证方法、关系分析的方法。目前,刑法学研究中最为缺乏的是实证的方法。它可以弥补思辩方法过于空泛的缺陷,通过经验材料的搜集和整理,对犯罪和刑罚进行实证的分析,为刑法的思辨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如果说我国目前刑法学研究中缺乏思辩观念,那么同样也缺乏实证精神。没有深入的实证分析正是思辩缺乏的原因所在。如围绕刑法修改而展开的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不论是赞成基本保留原有死刑条款的观点还是废除其中部分死刑条款的呼吁,大多不是以对社会各方面因素关于死刑条款及其适用情况的现时反映为依据,而是借助于理论的推断来讨论问题。然而,若不了解某一死刑条款的存在及其使用状况,若不以人们关于该死刑条款及其适用的各种观点的普遍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关于该死刑条款的存与废的论述就难以令人信服,难免给人以书斋中的产品的感觉。因而必须在刑法学研究中引入实证的方法、关系分析的方法、定量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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