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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二)

  建国初期,在彻底否定旧法观点的同时,把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予以全盘否定,由此,割断了历史的联系;另一方面,对苏联刑法学采取“一边倒”的方针,从体系到内容完全照抄照搬。这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在旧的刑法学被全盘否定的情况下,建立刑法学必须以苏联为师。苏联刑法学较之西方刑法学更适合中国的需要。然而不考虑中国的实际,不分析、鉴别苏联刑法学的内容,即使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内容也照抄照搬,造成谬误广布,如片面强调刑法的阶级性,轻视其科学性等。然而60年代以后,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很少有人再问津苏联刑法学,更谈不上系统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已有学者开始研究俄罗斯刑事立法以及俄罗斯刑法学(注:参见刘向文《谈俄罗斯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5期。 )而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及刑法学则采取另一种态度。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有些人对西方文化不加分析、不加辨别,主张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律理论,如“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这种对西方文化不加分析,不加辨别的态度同样是不科学的。那么如何正确对待中国历史上的和现代西方的刑法文化呢?蔡枢衡先生早在40年代就给出了答案“保存中国的,吸收西洋的,摄取精华,自己创造”。(注: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第11页。)毛泽东同志也有精辟的论述,“对一切外国的东西,犹如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液、胃肠运动,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67页。)这就是说, 我们必须批判地继承一切外国刑法文化遗产。吸收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作为创造我国法律文化的借鉴。拒绝继承和不加批判的全盘吸收都是非科学的态度。
  (二)科学性与政治性的关系。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刑法与政治同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刑法学与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任何时代的刑法学都离不开那个时代的政治,总是为一定的政治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刑法学研究。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必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就决定了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但法学毕竟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决不能用简单的政治分析代替精湛的刑法学研究。如果无视刑法学客观存在的内在规律性,刑法学也就不再是独立的学科了。建国初期,我国先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国家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有关的法律和法令,当时的刑法学研究也自然围绕形势的需要而展开。对一些刑法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过分强调刑法理论为政治斗争服务,以政治斗争的需要作为刑法理论发展的动力,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忽视了刑法学自身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后,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展开了一场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的大讨论。这一讨论,加剧了刑法学政治化的倾向,从此,用简单的政治分析代替严密的法理论证。如反革命罪有无未遂本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1957年前后,却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先是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中把反革命罪有未遂的观点斥责为旧中国的六法观点,进行严厉地批判。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主张反革命罪有未遂的观点又被认为是右倾观点,甚至右派谬论。反革命罪有无未遂问题便成为无人问津的“禁区”。直到1980年以后,这个问题被重新提出,并得到了较为科学的解决。历史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处理好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数千年文明古国,独立地形成过中华法系,拥有过发达的刑事立法,具有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但是,却从未产生过为世人侧目的刑法学家和刑法学派,亦未建立起系统完备的刑法理论体系。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过分强调刑法为政治服务,为形势服务;片面强调刑事法制的实用,轻视基础理论研究,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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