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


王剑兵


【摘要】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在理论上的解释颇不一致,存在时效说和非时效说两张主张。文章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并对货币、查封之物、债权及盗赃、遗失物等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了简要论述。本文还论述了我国建立与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构建了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原则,并从民法典的角度作了立法上的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动产 民法典
【全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1渊源与实质
    罗马法上,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由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纵善意无过失,亦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得由真正权利人追回其物。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2 然在日尔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其意谓: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3 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4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以日尔曼法上原则为其由来,而没有像其他民法制度那样溯及到罗马法,其根源在于二者对于占有与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大异其趣。在罗马法观念上,认占有(possessio)为事实,而非权利。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非保护权利。在日尔曼法,未将占有与所有权严格区分。占有系权利的表征,而非一种单纯的事实。5 基于此种法观念,占有物者既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也因而减弱。故动产所有人以自己意思将动产交付与他人占有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权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尔曼法较罗马法为优,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6
  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泼迅速之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7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然在理论上的解释,学者见仁见智,颇不一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