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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败论

制度反腐败论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刘守芬;许道敏


【摘要】反腐败靠什么?反思现行反腐败机制,正视现实、借鉴历史、探求理论,走出重刊主义误区,正确认识刑罚在惩罚腐败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编制严密的制度之网是反腐败的基本保障,严密的制度包含对公职人员监控、提高公职人员素质、健全惩治腐败制度等内容。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实现途径离不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两大重要背景。
What anti-corruption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t is farfrom efficient i n modern times to rule the state servicesonly by the aggravation of penal ty. Stress shouldn''t be laidon cruel punishment but on a tight net of instit utional law.Education should b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Fightingcor ruption systematically is the only way to achieve our goalof anti-corruption.

【全文】
  反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在世纪之交的历史关头,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能否将一个比较廉洁的政治局面带入21世纪。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由于现阶段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的态势,反腐败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邓小平同志曾作过冷静的分析:“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并做出了“还是法制靠得住些”的深刻判断。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申明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而教育与监督,终究需要通过制度的保障得以贯彻实施。法制是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更加稳定的制度。以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通过对现行反腐败机制的深刻反思,笔者认为,单纯的“重典治吏”已经不是现代社会的灵丹妙药,走出重刑主义的误区,编织严密的制度之网,思想教育在制度落脚,制度反腐败,才是摆脱当前反腐败成效欠佳的正确之路。
    一、走出重刑主义的误区
  谈起反腐败的话题,人们经常引经据典提及:50年代杀了个刘青山、张子善,一下子治住了大大小小的贪官,带来了数十年的政治廉洁,当前要消除腐败,有效方法也只能从重执行刑法,狠狠地杀掉一批,狠狠地重罚一批!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腐败要案的逐年增加,如此严厉的刑罚,竟无法遏制腐败犯罪的上升势头,难道不值得我们认真地反思吗?
  (一)“严打”的启示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刑事犯罪也一直居高不下。自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后,一个战役接着一个战役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效果并不理想:每次严打,都只能获得犯罪率短时期的下降和暂时的安定,一旦严打结束,犯罪就猖獗如故,甚至变本加厉。犯罪严重这样的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警报、一种信号,在犯罪表象后面隐藏的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关系紧张、社会弊端增多、法律尊严降低以及人们公认的公平、正义、美德等价值准则遭到亵渎等事实。我们决不能把犯罪仅仅看成是害群之马的问题,也不能指望用严打之类的重刑措施去彻底解决犯罪问题。解决犯罪的根本出路是实行民主,健全法制,弘扬正义,实现公平。[1](P168)
  (二)历史的殷鉴
  治民先治吏,这是历代王朝共同的经验,因而封建君主鲜有放弃重典治吏的例证。检阅史册,自远古至先秦,可计有关贪官人物活动七八十起;秦汉至五代,据宋《册府元龟》统计,贪贿官员达460名; 至宋代,据包拯的《包孝肃奏议》所述,“赎货暴政,十有六七”,即贪官比例为60—70%,尽管严厉惩办,至宋末依然“贿赂公行”,“廉吏十一,贪吏十九”[2](《历代名臣奏议》卷43),即贪官增至90%; 到明代,贪官人数已无法估计了,永乐十九年邹缉上疏反映:“贪官污吏遍布内外。”[2](《明史》卷164)清代顺治年间,吏科官员林起龙在奏折中也指出:“今贪官污吏遍天下。”[2](《皇史奏议》卷7)说明明清两代情况相差无几,达到了历朝贪污状况的顶峰。富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两代惩办贪官的严厉程度,也达到了历朝的顶峰!有人评论说,乾隆以惩贪著称,打击贪贿非常严厉。尽管严厉,他在位期间,几乎年年有贪污案发生,足见腐恶不尽,顽固难惩。甚至在惩贪过程中,仍边惩边犯。[2](P35)刑罚是肃贪的必要手段,这是毫无疑义的。但重刑主义并不能挽救封建社会病入膏肓的定局;法外酷刑,则成了封建王朝人亡政息的征兆。笔者看来,封建社会不能消除腐败,其根源就在于统治阶级与人民根本对立的政治制度。推行惩贪的皇族统治集团和庞大的贪官阶层,本属一个阶级,他们之间贪污与惩贪的斗争,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恃强凌弱的分赃而已。即便是汉代刑法减省,制《九章律》,唐朝执法平稳,作《唐六典》,获得相对的政治清明,也不过是行政体制上的有限改善带来腐败恶性程度略微减轻的昙花一现。毛泽东主席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如何跳出历代王朝“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率时说,我们依靠的是民主制度。这就是新时代与旧社会根本不同之处,制度,是我们有效反腐败的保障。历史留给我们的殷鉴是,在制度不好的社会,刑罚再重也无济于事;有了好的社会制度,刑法实施仍须中正持平。因而,如何适用刑罚,如何看待刑法的功能,便成了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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