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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福利案件审查之异同

  1.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远远多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一般仅仅关注到了福利领域某些方面的问题,注重的是局部和短期的效益,并未将福利领域的法规制定及政策选择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的一环,同其他领域形成相互的关照。
  另外,在美国可以依据宪法对福利案件进行审查。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我国在福利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中,援引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尚不多见。
  2.事实认定的差异 在福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进行的事实认定过程与美国也不相同。在美国,法院原则上对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裁定予以尊重,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凭借自己的专长和经验,可以较为迅速地以较为低廉的成本,以更优化的资源,对事实作出更精确地认定。而在我国福利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往往并非直接尊重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结果,而是径自重新作出事实认定判断,然后再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作出判断。
  3.合法性审查 在美国,法院发展出了对福利案件审查的多重标准。而我国的福利行政案件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较少涉及到合理性判断。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了当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时,可以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这项规定极少被援引。在福利案件中,法院更多地是对原被告资格、法律适用中的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例如,在诸多围绕抚恤金发放的案件中,对抚恤金发放的数量和范围等实体性问题,就很难得到实质性审查。
  4.程序保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福利案件的审查,需对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主要考虑的是是否逾越时限,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是否说明理由等因素。例如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社会保障金申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在拒发或少发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是否充分地说明了决定理由。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后,行政机关同样可以依照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福利案件中的程序性保障更接近于形式意义上的程序保障。而美国将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部分。在美国福利案件的审查中,更多关注的是是否对公民权益进行了实质性的保障,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且其利用程序条款来保障公民福利权利的技巧,对我国也不无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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