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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学理与实践

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学理与实践


胡敏洁


【摘要】本文回顾了美国福利权发展的历史,对围绕美国福利权性质所展开的若干学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以法院受理和审理福利案件的过程为分析脉络,从司法节制、诉讼成本、制度选择和判决实效等角度分析了福利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诸多因素和问题。

【关键词】福利权 论争 自然权利 实效
【全文】
  
   胡敏洁* 宋华琳**
  
  [本文原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在现代社会,如何帮助和保护贫困者及社会弱者以实现社会正义,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具有共通性的课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美国同样也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关注和讨论。但从公法学维度审视,在美国,福利权究竟是怎样性质的权利?能否将福利权写入宪法?福利权是否受到司法审查的保障?这些都是存有若干疑问的。本文试图围绕有关美国福利权性质的若干基础性问题展开讨论,力图能梳理出一幅较为清晰的学理脉络,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建构与学理研究有所借鉴。
  
  一、美国福利权展开的历史语境
  最初于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并不包涵权利法案。之后,1791年12月15日,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被通称为《权利法案》[1]。但当时制宪者的首要关注在于抵御政府权力滥用。因此,权利法案中更多出现的是诸如“不能”、“禁止”此类的文字。这些规定大多被认为是对消极权利的保障,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2]当时的制宪者未曾预想到福利权入宪的问题,更不曾对其展开过讨论。对大多数美国人而言,也认为将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宪法中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当时福利案件也并不多见。到了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纽约州限制面包工人最高工时的法律违宪,从此开启了“洛克纳时代”。在这个时期,法院否决了大量试图规制劳资关系的州立法,对劳资关系领域的福利问题也持否定态度。[3]例如在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案中,法院就判决关于妇女儿童的最低工资立法无效。[4]
  20世纪30年代,面对前所未有的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罗斯福总统开始推行新政(New Deal),试图打造一个 “开明的福利行政国家”。在这样一个“宪法时刻”,当政者试图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予以保障,普通法上既有的基本权利分类受到冲击。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1944年罗斯福总统发表了被称为《第二权利法案》(Second Bill of Rights)[5]的著名演说。最高法院也出现了以自由派为主导来审查新政政策的局面,在随后的判决中对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予以支持。例如,在西岸宾馆诉帕里什(West Coast Hotel Company v. Parrish)案中,法院认为州宪可以规定最低工资,从而推翻了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的判决。[6]法院似乎承认了国家确有义务援助贫穷者、年老者或失业者。社会保障似乎也被看作自由内容的扩张,是普遍的公民权利,而不再被认为是一种慈善事业或者特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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