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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进中国宪政建设

  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对于宪政制度的发轫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并由此进一步推动了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多元文化的发达。一般说来,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契约,一是产权。15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也就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和产权逐渐摆脱其他社会因素的限制而走向绝对化的过程。而契约自由和产权绝对化的最大威胁实际上是来自国家,因此二者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要求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另一方面要求限制公共权力,保障私人权利,并且重新界定和安排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宪政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的起源、国家存在的目的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法理论证的逻辑结果,其结论必然是对国家的有限信任,既要其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又对其处处设防,防止侵犯公民权利。而且从上述分期中我们不难看出,宪政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奉行自由放任政策,认为个人通过自由市场进行理性选择就能够实现社会的有序运作,因此国家干预越少越好,强调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对抗关系;但是,到十九世纪末期之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带来了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契约自由和产权绝对化原则可能对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不当限制,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不受控制的市场竞争带来了许多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依靠市场的自发机制是难以有效解决的。由此如期所述,宪政制度安排的取向为之一变。第三个阶段相比更为复杂,但是经济发展所起到的助推作用亦有很大体现。首先是公共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招致了诸如“失灵”、“寻租”、“俘虏”以及无效率等各式批评,从而导致凯恩斯主义丧失了在经济领域的支配地位,并且各国在寻求应对前述批评时,在有限程度上复兴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的机制,并且将其分析方法导入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而经济的全球化也推动了政治与文化的全球化,不仅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也引出了全球治理即公共权力国际化和区域联合的问题。再者,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之间水乳交融的关系,对于公共权力主体和私人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由对抗转向对话也不无启发意义。
  
  反观宪政的“中国之路”,其从一开始就缺少了市场经济基础的支撑,不仅宪政难以生根发芽,与宪政关系密切的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个人主义文化也都无法真正成长起来。传统中国社会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重农抑商,市场经济始终无法壮大,不仅契约无法自由,产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商品经济的业者也是处于“士农工商”之末。商品经济的匮乏也导致无法生发出与宪政相容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在传统中国的自然经济状况下,就个人和国家关系的来说,采取家族本位主义,而非个人本位主义,国不过是“家天下”,一方面维护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威,国家大权集于一人一身,另一方面采取“有限权利”推定。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此形成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而且社会严重依赖国家,个体始终无法成长为可以和国家对抗的力量。由此形成的传统文化中,缺少自由、平等、法治和天赋人权的因子,是培养“臣民”而非“公民”的文化。
  1898年宪政诉求在中国的发生,正值晚清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时。其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状况,总体上仍是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工商业则有所发展。但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官僚资本主义,是权力和经济相结合的病态经济形式,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民族工商业则在夹缝中艰难发展,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族资产阶级一直无法成为具有决定性的政治力量,始终摇摆在革命和妥协之间。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宪政”观念鼓噪了几十年,却始终只能成为政客手中的玩物,最终仍不脱专制独裁的窠臼。即使在清政府倾覆之后,中国学术界引领进行了文化和精神的再造,试图改变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子,但缺少了必要的经济条件的支撑,始终无法使其伸张成为整个社会思想和行动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状况,但确立了国家全面统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笼罩在国家权力之下。这种非市场经济或者反市场经济的状况,致使前述市场经济契约和产权两个核心问题也无法真正得到解决,因而也无法真正理解和落实“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理念。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一段时间里整个社会的观念和行动出现了反自由、反法治和反人权的倾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生了歧变。
  真正奠定1982年宪法以来宪政发展基础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1982年宪法堪称新中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但其法理逻辑和论证仍有很多不足,所以在颁布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就进行了四次修正,其背后最重要的助推力就是市场经济的因素。市场经济首先要求以法律的方式明确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的范围,从而有助于“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理念的实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社会,而市场经济要求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即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实行宏观调控,同时要求加强社会管制,创造条件保障环境权、社会福利权、教育权以及其他社会权利的实现。其次,市场经济促进了个人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促进了多元化观念的出现并且为其提供了共存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冲击了国家主义的观念,为个人主体地位的发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个人不再是传统社会的“臣民”,也不是作为集合概念“人民”中面容模糊的一员。个人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对政治的合法性进行重新论证,并且不仅仅满足于已有的公民权的规定,而要求获得“人权”,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而有了宪法修正案第24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有了近年中国民权运动的如火如荼。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还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型塑了多元的利益集团和社会结构,作为结果,它们必然要求参与政治进程和立法、行政过程,并进而推动民主政治的进程。再者,市场经济打破了身份的等级,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要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并且予以平等保护,从而推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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