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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进中国宪政建设

  
  百多年的宪政历程可谓跌宕起伏,其间无数志士仁人,为之竭智尽力,上下求索。然而正如上文所言,为何自晚清戊戌新政以降,迭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以至新中国早期而宪政竞不成,只是在1982年宪法颁行之后,中国宪政才算稍有起色,其个中缘由何在?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宪政是舶来品,而要在中国生根发芽,必须具有适宜的土壤,中国之所以难于遽行宪政,是因为水土不服,所以终生南桔北枳之憾。而对于宪政生长的土壤有哪些构成,具体如何养成,则众说纷纭。我认为,宪政在中国的发展,受制于中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个人主义文化的发展程度,其中又以市场经济因素最为根本。12
  如前所述,现代宪政的基石性理念——“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实际上是围绕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铺陈展开的。但是粗略的“限制”与“保障”并不能完全反映宪政发展的复杂历程以及与之相伴的理念变迁,也不能完全反映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宪政安排和实践。不仅不同时期的宪政理念和实践会存在巨大差别,即使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政理念和实践也存在着巨大差别。但无论如何,这些差别基本上都体现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结构和价值取向的不同。
  为了对此一点有更清晰的了解,我们先来审视一下宪政的“西方之路”。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为近代宪政初生之期至十九世纪末,13这一时期比较强调私人权利在产生与形成公共权力合法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把公共权力本身作为“必要之恶”,因此体现在制度安排上是把私人权利奉为神圣和绝对,而强调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基本上禁止其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并且在内部实行分权与制衡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带来的暴虐,所谓“凡是分权未确立人权无保障的地方,即没有宪法”。第二个发展阶段不如第一个阶段那么明显,但大致可以确定为从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此一阶段中,虽然“限制”和“保障”仍然是关键词,但是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上却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了公共权力干预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和私人权利本身的限度,即一方面强调国家负有的社会保育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积极义务,激励公共权力积极行使;另一方面强调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权利,打破了私人权利绝对和神圣的光环。与此前阶段的“限制”和“保障”相比,此时具体的制度安排上也有了些新的发展:除了原有的政治控制、法律的事前控制和司法的事后控制之外,还要求日益膨胀的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实行事中控制;除了内国的限制途径之外,还出现了超国家的国际法层面上的限制;相应于国家的积极义务,私人权利的范围也相应扩大为包括了丰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权利保护机制和保护方式也相应地国际化了。第三个发展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以对第一和第二个阶段的反思为前提。第三个阶段宪政制度安排的取向,可以归结为以划定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范围为前提,对公共权力主体既要制约,又要激励;对私人权利主体,既要保障,也要限制;既看到二者之间的对立,又强调二者之间的协商与沟通。这种取向体现在具体制度上,一方面注意界分政府介入经济和社会的范围和有效介入的方式,改变原有的“大政府”形态,放松管制,并且出现了公共权力向上和向下扩散的局面,公共权力主体不仅包括了国家公权力主体,还包括了国际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主体;在私人权利方面则强调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并重。另一方面除了传统的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仍然起着间接沟通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主体的作用之外,此时更加注重二者之间的直接沟通,其表现形式就是私人权利主体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二者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对抗转变为对话与合作;14同时由于公共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简洁、纯粹的相互关系,而是复杂、多元的网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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