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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卫星转移电信资费 如何定性?

利用卫星转移电信资费 如何定性?


王礼仁


【关键词】利用卫星 转移 电信资费 定性
【全文】
  利用卫星转移电信资费 如何定性?
   王礼仁
  〖主要案情〗
  香港讯达有限公司经理万宏(男,41岁)承包了美国打往越南、古巴的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并租用了一条卫星通道。万宏和大陆的一些不法人员,通过非法架设卫星接受设备,将经由美国打往越南、古巴的国际长途电话,转接到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的48部电话上,导致该公司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形成了560余万元的无主巨额话费。该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通过21天的艰苦侦察,终于破获此案。
  2001年4月,万到大陆与田德生多次在武汉“考察”,预谋通过卫星将美国的这一长途电话业务话费转接到武汉的电话上,以此获取巨额话费。两人商定,由万宏、徐细兵负责提供设备技术,田德生负责物色、选定作案地点及提供电话线路。万按国际长途通话总时长,与田分成。
  2001年5月中旬,田德生带着李连营(化名王强)到汉,雇请陈健、王昕持“刘辉”的假身份证到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报装了48部电话。电信部门在汉口南光酒店装机后,田得生又将48部电话线路非法割接到200米外的汉口西北湖宾馆。与此同时,徐细兵将卫星接受天线和机房设备运到武汉,在汉口西北湖宾馆楼顶平台上装置了国际卫星接受天线, 接通经由美国至越南、古巴的国际长途线路。他们将美国打往越南、古巴的国际长途电话,通过卫星发射到装在武汉的卫星接受天线上,然后通过自动转接设备,将这些电话通过48部电话送往越南、古巴。这样,就把发生在美国的巨额国际长途话费摊到了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的帐上。经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核实发现,从2001年6月1日至6月29日,这48部电话打出的国际长途话费达560余万元。同时,万则将美方支付的话费尽收囊中。
  该办案民警说,这是一起新型案件,对涉案人员定什么罪,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对这类犯罪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解释中要求的部分证据,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取证。(上述案情见《楚天都市报》2002年3月8日)。
  〖定性分析〗
  此案公布后,对于如何定性, 争论十分激烈。大致有三种意见:1、应定非法经营罪。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应定诈骗罪。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是利用假身份证报装电话,符合诈骗罪的特征。3、应定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属于特殊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窃取他人话费的新型盗窃行为。我们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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