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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时丢失已盗取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3、认为刘某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转划型抢劫罪虽然与标准抢劫罪性质相同,构成要件相似,但犯罪形态却有所区别,具体言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比标准抢劫罪形式更丰富,包括(1) ,行为人先行盗窃、诈骗、抢夺未遂,但此后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 (2),行为人先行盗窃、诈骗或抢夺既遂,但此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过程中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财物丢失。就本案而言,刘某虽从张某家中实际盗得金项链,但其对该金项链却一直都未取得排他性的支配。也就是说,其先行的盗窃行为并未既遂,既然如此,尽管此后其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也不能认为其行为就构成了抢劫既遂。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刘某不构成抢劫罪。刑法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诈骗、抢夺犯罪行为;(2),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是指实施盗窃或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或者刚刚离开现场的地方。这里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针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本案中的刘某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1)、(3)两个条件,但不完全符合其第(2)个条件。也就是说,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条件。从表面上看,刘某似乎使用了暴力,但只要认真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刘某的行为与刑法269条所说的暴力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一,刘某并未针对抓捕人使用暴力,而是单纯为了挣脱抓捕后逃跑,其行为对抓捕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没有任何威胁;而刑法269条中的暴力是针对抓捕人实施的,并直接威胁抓捕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抓捕人张某事实上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而针对抓捕人实施的暴力,一般要造成抓捕人伤害。第三,刘某对张某也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行为;而抢劫行为人或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可见,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269条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或威胁的构成要件。从抢劫罪的本质来看,是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因而,其暴力或威胁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人实施,并足以危害其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的刘某只是想挣脱后逃跑,并没有向特定人张某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刘某的行为属于为了摆脱抓捕的逃跑行为,而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转划型抢劫罪,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片面理解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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