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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时丢失已盗取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抗拒抓捕时丢失已盗取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王礼仁


【关键词】抗拒抓捕 丢失财物 定性
【全文】
  抗拒抓捕时丢失已盗取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2001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无业人员刘某潜入某新村,采用撬窗入室的办法,进入一底楼住户张某家,从放置于客厅茶几上的皮包中窃取金项链 一条,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刘某在离开案发地现场时不小心弄出响声,惊醒了睡在楼上的张某及家人。张某等人立即起身追赶,在离张家约500米的地方,刘某被张某抓住。双方扭在一起。刘某担心张某及家人赶来自己无法摆脱,便拼命挣扎想逃跑。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金项链被碰掉在地上,张某赶紧从地上检起项链。刘某乘机推开张某逃走。几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刘某以抢劫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遂依照刑法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对刘某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刑法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刘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分歧意见】
  对刘某如何定性,有几种不同意见:
  1、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结果犯既遂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该犯罪构成的犯罪结果的实现,就盗窃罪而言,即行为人对所盗窃之财物是否达到排他性的控制。本案中,刘某从张某家中盗窃金项链后,随即就被失主发现,并一直被追赶,后赃物在双方纠缠中又被张某追回,显然刘某从张某家中盗走金项链后并未对金项链本身取得排他性的控制,因而不能认为其行为就构成既遂。至于其为逃跑与张某发生扭打,该行为既未对失主造成伤害,也不具备明显的暴力特征,因而不能说其与张某发生扭打行为就是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也就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之说。
  2、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理由是:刘某从张某家中盗得金项链后,即已对项链取得排他性的支配,之后其又由于为抗拒抓捕而对失主使用了暴力,因而整个行为转化为抢劫既遂,至于在此过程中本已被其控制之项链又被失主追回,这实际上是前述已实施终了之转化型抢劫罪的后续结果,该构成要件之外的结果并不影响先前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抢劫罪本质上属于财产犯罪,暴力行为只是其行为特征,犯罪既遂与否最终还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因而若行为人先行盗窃未遂,则之后即使其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实际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也只能认定其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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