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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移动电话的数额计算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电话的入网费目前已经取消,今后对计算盗窃移动电话码号的,只能计算非法使用给他人造成的话费损失,不能计算入网费了。
  2、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厦门市邮电局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有被告人使用非法并机的话制己录及流水单等证据佐证,请求有理,应于支持。两被告人对原告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异议,均请求其家人尽力代为赔偿。为此,法院多次与两被告人的亲属联系,主持民事诉讼的调解,并对两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被告人在大陆拥有个人财产,而他们在台的财产,由于两岸隔绝的现状,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更谈不上由法院依法扣押执行。其委托的代理人(亲属)虽一再表示尽力为两被告人筹款代为赔偿,而且也分别退赔了3000余元和6000余元,但他们已无能力,亦无法律根据有代赔义务,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判决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无在判决主文中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而是采用了在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说明原因的办法,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作了交代。
   我们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存在问题。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既不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赔偿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本案附带诉讼的范围,首先应当采取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方法处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本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在程序上是不当的。但由于本案是在上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处理的案件,当时尚无明确规定,在当时情况下,受理此案是可以理解的。但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后,应当严格按照解释规定的要求执行。今后遇到此类情况,不能再作附带民事诉讼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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