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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移动电话的数额计算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窃取移动电话的数额计算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王礼仁


【关键词】窃取 移动电话  数额计算  附带民事诉讼
【全文】
  窃取移动电话的数额计算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蔡闵州,男,四岁,汉族,台湾省云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中平路16号3楼。1996年6月13日因盗窃被监视居住,1996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文华,男,39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尤业,仆台湾省漳化县鹿港镇廖盾里十邻鹿和路二段281号。1996年6月13日因盗窃被监视居住,1996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厦厂1市邮电局,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邮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群,男,系厦门市邮电局局长。
  1996年3月间,被告人蔡阂州从台湾携带一台空中截码器和9部台湾产“阿哥哥” 等机型移动电话人境,尔后在厦门恒通大厦。石狮市石永路尾A幢504室,使用空中截码器窃取115对移动电话的识别码和电子串号,并将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充入9部“阿哥哥”等机型的移动电话空机中,先后非法复制10部移动电话(其号码分别 为  0592——900ll887、0592——9036704、0592——9032726、0592一9002825、0592——9052916、0592——9002923、0596——9007189、0599一998651各一部,0592—9014817两部)共计盗窃人网费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蔡阂州多次非法使用上述复制的移动电话,给用户造成1700余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此外,被告人蔡问州还于1996年6月日将一部台湾产“阿哥哥”型的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号码为0592——9014817)提供给被告人许文华使用,并向被告许文华传授非去复制移动电话的方法,同时还将窃取来的移动电话码号和作案工具“小豆豆”提供给被告人许文华。1996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许定华按照被告人蔡冈州传授的方法和提供的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重新非法复制一部移动电话(号码为0592—992255)并予以使用。另被告人许文华还于1996年5月中旬,从黄文传(另案处理)手中得到一部摩托罗拉9900型的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被告人许文华明羽这3部移动电话系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仍多次非法使用和提供上人使用,造成用户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余元。
   案件起诉后,厦门市邮电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厦门市邮电局诉称:被告人蔡闵州。许文华:利用截码器截取号码输人移动电话和利用移动电话监听和并机使用,现已查明并用电话码号11个,造成用户损失人民币13250元和原告人信道损失费人民币 55万元。因此,要求对二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用户损失人民币13250元和原告人信道损失人民币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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