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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法学教育和法治的源流

  基础教育主要指中小学教育,对于大多学生来说,人生观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都是在中学阶段形成的。这是他们心智健全和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时期。从法律上讲虽然未成年而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段时期对每个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决定作用的。那么与此年龄相应的初中和高中的学校教育中,如何去实现该教育目标呢?首先,作为教育者,大多体现为教师,另外包括父母等人,必须认识到初中生和高中生的教育方法和素材是大有区别的。无论老师、父母如何看待他们,作为刚踏进初中校园的学生,他们渐渐意识到自己在长大,而且渴望自由,当然这种自由并非孩童时代的撒娇和任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自由。就象父母禁止自己的儿女单独外出参加某些聚会或活动时,他们会反驳道“我已经长大了,我应该有行动自由”。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他们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在诸如此类的权利争夺中,往往是父母做出让步,让青少年得到过多得自由,而他们作为管教者,却忘记了一个重要得道理,一个青少年在逐步成长和踏入社会的过程,在自由和权利范围扩大的同时,他的义务和责任也随之增加,因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但事实上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现在大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父母过于溺爱他们,在父母眼中,他们学生永远是小孩,不应负任何义务和责任,这样使学生在抗争中得到太多自由,同时他们不知如何勇敢去承担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的责任和义务,结果造成了青少年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在他们心目中,社会就象家庭一样,别人都应为自己服务,自己永远是权利享有者。于是由这些学生组成的群体势必是互抗抗争而不是和谐共处的“社会”单位。所以近年来,校园里许多学生因自己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满足便刀器相见,逐步向违法犯罪目标逼近,尽管在量上他们大多没有到达法律责任年龄,但在实质上已定型。造成这一切就在于教育者特别社监护人得失误。每个父母应该认识到:在青少年达到质变即法律责任年龄之前。他们在所应承担得法律责任在量上应当是逐步积累得,就连法律上两个武断的年龄14岁和16岁的含义,对于大多数中学生来说,毫无特殊作用,有时连父母都不知道这些基本常识,只有法律工作者才能知道他们意味着什么。所以青少年们在自己的自由高速公路,他们只盯着18岁这条红线,而且仅当18岁才开始刹车,但为时太晚。因此从一个儿童从家园走向校园,特别在初中阶段,具有监护身份的父母应该有责任教育孩子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不是家庭,社会中每一角色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作为管教者,父母应成功地做到使这种教诲的分量和年龄的增长成正比,以至到成年时,不需他人教导,他们的人生观里已形成固定的思维和法律观念。我应该享有什么权利,我应该承担什么义务,而且我不得不这样做,这是基础教育培养法律意识的第一使命。它主要通过家庭教育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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