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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

  从本案看,五、六人帮助被帮工人装卸货物,然后根据被帮工人给付的报酬平均或自由分配。装卸人员不固定、装卸的工作量不特定、劳动时间不确定,双方未形成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因临时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劳务关系或称有偿帮工关系较为适当。但有偿帮工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民法通则中亦未规定,其实质仍是雇工关系。生活实践中,帮工关系存在有偿与无偿两种形式,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无论是帮工还是雇工,雇主或被帮工人都应承担赔偿。
  但如果装卸任务被某人承揽,则由承揽人独自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的几种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法并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一般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雇用合同区别主要在于:其一,目的不同。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其二,风险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用中风险是由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要担责,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三,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则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工受雇主支配,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区分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比较复杂,要看合同有无约定,从事的工作性质,该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是长期还是临时,人身依附性如何等等,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从本案看,欧阳金上诉称本案系承揽法律关系,明显不符有关承揽关系的特征。王某妻子或者直接叫喊人的冯某,我们都不能说他承揽了此次运输的装卸工作。吴老汉本人更没有承揽此次装卸工作。吴老汉帮助个体户欧阳金装卸,习惯上称帮工,法律上归属于雇佣,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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