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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

帮工、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


冯其江


【关键词】帮工 雇工 雇主 法律关系 螺丝钉 案例浅析
【全文】
  帮工、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
  潘进海 冯其江
  
  一、引言
  在如今的皖南山区,青年人多半外去打工了,留下中老年人在家种地。这些中老年人平时以务农为主,但山区自产的山芋丝、花生、油菜籽等货物外运时,也经常帮收购人装卸货物,挣些零花钱。谁也没料到,吴老汉在帮人装货时,却被运货卡车踏板上的一颗螺丝钉拌住,造成六级伤残。
  二、案情
  2004年2月19日14时许,吴老汉等五、六人在王某家装货。将王家的山芋丝扛包过踏板运上卡车。吴老汉在上车后转身经踏板空手往下走时,裤脚被一颗螺丝钉拌住。有人见吴:不知怎么的身子一歪,从踏板上摔下来,并听到“啊唷”一声,随即见到吴头部着地,一只脚还挂在踏板上。原来是吴的裤脚被踏板上的一颗小螺丝钉拌住了。当时,人们讲赶紧叫救护车,吴讲:不要紧,息一会儿,再扛包。后欧阳金等人将吴送回家,经过县医院时,让吴到县医院看看,吴认为不要紧,不肯医治。吴老汉被送回家当时,其家人与欧阳金等人又要求吴医治,吴不肯。当天晚上,吴老汉发生呕吐、抽搐,吴家人发现严重了,拨打120急救并送他到县医院。经县医院医疗近一天后又转至市医院,住院14天。医生诊断,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后经法医鉴定:吴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吴老汉认为,自己受欧阳金雇佣为其从事农副产品的装卸工作并受伤,对此欧阳金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计71929元。
  被告欧阳金辩称,原告与自己没有形成雇工和雇主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报酬系王某支付,原告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被告。另外,原告延误治疗,对造成目前六级伤残后果起了重要作用。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也没有雇佣原告,装卸工的工钱也不是自己家付的,本案与自己无关。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欧阳金系个体经营者,在购买山芋丝过程中,邀集吴老汉等人为其装卸,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吴老汉互不相识,又不能证明工钱是王某支付的,故王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吴老汉安全意识不强,且开始拒绝医治,延误治疗时间,对造成后来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吴老汉损害赔偿金额依法确定为61517元,该款由欧阳金承担70%即43062元,吴老汉自己承担30%即18455元,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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