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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工作人员自私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如何定性?

邮电工作人员自私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如何定性?


王礼仁


【关键词】邮电工作人员 窃取 财物  定性
【全文】
  邮电工作人员自私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如何定性?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1997年12月31日,某乡邮电支局代办投递员刘×私自开拆了标准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寄给秦×的挂号信,将其中台胞许×从台北汇给秦×的500美元的汇款通知及汇票隐匿。1998年2月,刘×又隐匿并销毁了台胞许×寄给秦×的一封信 。同年3月,刘×为得到此项汇款,又在邮件上窃取了“孙××”的身份证一份,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空白纸上偷盖了赵×家村村委会的公章,书写了孙××系秦××之婿的假证明。4月24日,刘×假冒“孙××”,持上述证件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提取500美元。并将其中100美元兑换了830元人民币。在此之前的4月7日,台胞许×返乡探亲,得知秦×未收到汇款,返回台北后向银行查询。6月1日,标准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寄给秦×一封装有汇款查询通知单的挂号信,查询500美汇款的下落,刘×又将此信私拆后隐匿了汇款查询通知单,并伪造了一封银行便函装入原信封投递给秦×。案发后从刘×处追回了400美元及830元的人民币,发还原主。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犯盗窃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构成盗窃,并依照刑法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刘某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私自开拆,隐匿销毁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和财产权,因而,刘×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盗窃罪,定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后,隐匿他人汇款单,并采取伪造虚假证明,冒用他人姓名,从银行骗取汇款,行为人主要是为了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属于从事邮电投递工作的,邮件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私折他人信件并截取他人汇款单,然后又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证件,将他人汇款从银行取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因而,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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