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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获同案犯罪属于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协助抓获同案犯罪属于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王礼仁


【关键词】同案犯罪 立功  减轻处罚
【全文】
  协助抓获同案犯罪属于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闫军,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内口河村4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199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12月23日再被次逮捕。
  被告人闫龙,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牛扎坪村3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199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12月23日再次被逮捕。
  1998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闫军、闫龙及叶少波三人窜至葛洲坝电厂三江桥头宿舍楼下,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该厂职工王坤的一辆嘉陵JH70型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150元。经宜昌市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1998年10月26日凌晨,叶少俊伙同被告人闫军、闫龙二人窜至点军乡紫阳村4组,攀下水管进入村民王根银家,盗得现金260余元,阿诗玛香烟6条等物,经宜昌市物价局鉴定物品价值450元。
  1998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闫军窜于宜昌市钢球厂宿舍楼下,乘无人之机,用自备的钥匙套开该厂职工吴成玖的至喜ZX100型摩托车后盗走。该车经宜昌市物价局鉴定价值2820元。
  1998年11月2日晚,叶少俊伙同被告人闫军窜至宜昌市民主路、乘夜深无人之机,将居民张世贵的一辆嘉陵JH125型摩托车盗走。该车经宜昌市物价局鉴定价值48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199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叶少俊伙同被告人闫军、闫龙人二人窜至内口河村2组,搭梯翻进村民刘帮梅家,盗得现金300余元,精装白沙香烟1条,芙蓉后香烟2条、软装白沙香烟3条、硬装白沙香烟3条、雨伞2把、打火机10个等物,物品经宜昌市物价局鉴定价值500余元。案发后,部分失物已发还失主。当晚三人又窜至中建七局五公司医院附近,将居民彭朝明停放于此的一台襄樊牌XY340型倾卸大货车盗走,在销赃途经葛洲坝检查站时被值班民警查扣,该车经宜昌市物价局鉴定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同时查明,被告人闫龙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在宜昌市城区叶少俊的姑妈家将叶少俊,叶少波两人抓获。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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