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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驱动: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选择

  可见,在市民社会建构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恰当的处理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分离与制衡的关系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手段。第一,树立社会优位权力有限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要求以社会自治牵制国家权力,将国家权力限制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不能将国家权力视为统治社会的工具,而是视为服务社会的形式。第二,以宪法和法律厘定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分野。“宪法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订立的契约,它划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由此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保持一种平衡,兼顾社会的和平与市民社会的自治。”【14】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制度的建设。“从民主和法治实践来看,把宪法作为一种固定的形式化程序规则是一种趋势。在这种程序规则中,权力在形式上来源于宪法,因而受宪法的制约,即权力的合宪性。这种宪法实际上就成了权力运行的客观化特征。”【15】所以,法治化首先是宪法控权机制的完善,没有宪法的控权体系就没有社会与国家关系在法制架构内的协调与平衡,完备的现代法治就不能建成。第三,以司法限制国家公权的异化和扩张,保障社会自治权的实现。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具有相互制衡的关系,因此,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在相互冲突中实现,要解决两者的冲突,需要中立性的司法机关来解决。司法对社会自治权的救济,一要通过对国家公权的违宪审查,防止国家公权对社会自治权的侵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制度,防止国家公权借助于立法手段,扩张自己的权力,谋取部门利益。
  
【参考文献】【1】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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