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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驱动: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选择

  中国法治发展对市民社会建构的保障作用体现在: 第一,中国的法治化促进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法律保障,使其具有合法性空间;第二,法治化进程中为市民社会建立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使国家公权能依法对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对社会冲突进行合法解决、仲裁和协调。第三,中国的法治发展通过建立其一系列制约国家公权的法律体系,使市民社会依法运作,通过法律保障社会的自治权以之对抗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的挤压与扩张。
  可见,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同构,协调了法治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即避免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又培植了社会私域,利于社会自治的实现;而市民社会中的社会自治,既是法治发展的目标取向,又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策略——法治的真正实现需要重新构建国家公权和社会自治的关系。
  四 重构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关系的法治化战略
  关于社会自治权的性质问题,理论上并不十分清晰,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指权力也可以指权利。 “对于现代宪政理论而言,在一个共同体中,社会成员是充分自治的。这种自治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仅就与他人无关的事情,个人充分享有充分的自己决定权;二是仅就与其他共同体中成员无关而与本共同体所有成员相关的公共事务全体成员享有共同决定权。”【12】因此对于前者,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个人权利;而对于后者可以将去视为社会权力。对于社会自治权的来源,学术上有授予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观点,授予权说为论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认为自治权来源于授权;固有权说则以“自然权利说”为背景,认为自治权是自治体所有。根据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社会先于国家而产生,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本源和基础,因此,社会自治权是人民在将国家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有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力(利),是人民以自治对抗他治的自卫的权力(利),是社会自治群体自我发展的权力。
  邓正来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上提出了“两个阶段发展论”。【13】前一阶段是经济领域中的形成阶段。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为市民创造私域空间,社会成员有理性地利用此契机自下而上地推进市民社会的营建。后一阶段反映于“公域”的成熟阶段。市民通过参与和影响国策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市民社会首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出现多极利益主体,然后用市民社会的自治性组织去参与和影响政治国家的行为决策。第一阶段也是法治启动阶段,这一阶段侧重于国家力量,从宏观上拟订法治目标,自上而下进行法治启蒙,同时,政治国家利用国家公权的力量,为市民社会的壮大赋以制度性安排,使市民社会早日实现自治。在这一阶段,要强调社会自治权对国家公权的负面制衡能力,以防止国家公权的扩张。在第二阶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力量达到大致的均衡时,借助于市民社会对法治的内部诉求,对政治国家形成有效刺激,形成良性互动,在这一阶段,要强调社会自治权的正面参与能力,实现其影响国家决策的目的,这需要政治国家培植一套制度和规范保证市民社会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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