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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驱动: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选择

  市民社会在中国的缺失,使中国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失衡,从而不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于“市民社会横向整合个体关系,纵向阻隔国家对个体自由的侵犯,缺少了这个市民社会这个有效隔离带,个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国家的阴影下。”【10】市民社会的缺失,造成国家公权在私域的扩张,法治发展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背离。因此,中国的法治发展必须是基于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以市民社会的建构驱动中国法治的发展。
  三 市民社会建构与中国法治发展
  何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11】市民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首先,市民社会是相对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是一种经济交往体系;再次,市民社会拥有法律保障体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复次,市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间;最后,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
  从对市民社会的特征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市民社会内化着现代法治的价值,市民社会建构和中国法治发展具有同一性目标,市民社会的建构在于培植独立于国家并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自治领域和与国家权力制衡的社会自治领域;中国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使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在社会领域内实现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的秩序状况,在政治国家的领域内严格依法运行、配置、限制政治权力。可见,实现社会的依法自治,在对公权力有效控制和私权利的有力保护中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市民社会建构和中国法治发展的同一目标。市民社会建构与中国法治发展价值和目标的同一性,是能够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前提。两者的良性互动体现在,市民社会建构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驱动和中国法治发展对市民社会建构的保障。
  市民社会建构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驱动作用表现在:第一, 中国的转型需要政治权威,而市民社会具有遏制政治权威向专制发展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抑制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作用。这表现在:市民社会的发达、自治和法治化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运作范围,从而也就将权力滥用和腐败控制在有限的阈限之内;市民社会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的独立、发展和壮大可以对权力腐败现象形成强大的社会利益集团的压力;市民社会可以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和公民权利的行使对权力滥用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市民社会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对权力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第二,市民社会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能够为实现法治创造社会条件。市民社会各个要素或组织的充分发展使其更具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品格,这为实现社会的法治化创造了条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依附于国家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达和高度自治;社区成为居民民主管理的基础单位。第三,市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是社会稳定的保险机制和控制机制。这为中国的法治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了因法制改革而引起的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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