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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驱动: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选择

  这两种模式的分歧实质在于是以国家为本位由政府推进还是以社会为本位自然推进,两者在思维方式上具有单向性的局限,法治建构论者过分信任理性,将法治发展视为逻辑的演绎,在哲学基础上忽略了理性的非自足性而未能认识到理性的限度,不以人为本脱离现实的理性建构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这势必会使中国的法治进入“立法太滥,有法不依”的误区。法治进化论者则是基于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在主体理性有限、信息不完全和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前提下提出了进化论的发展模式。法治进化论者则忽视了法治进化的特定语境,中国这一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秩序和现代法治资源有限的国度缺乏法治自然进化的内在动力。但实际上,两种法治发展模式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都是理性建构和经验进化相结合的过程,“人类切不断历史,也离不开逻辑,对前者的尊重,构成经验主义的理想追求。前者是长度,累积人类历史之渊源,后者是宽幅,测量人类自由意志的极限,前者是纵向的积累,后者是横向的扩展。没有前者,即没有时间,没有后者,即失落空间,人类若要向第三维——高度飞跃,进入三维空间,必须经验历史与先验逻辑的共同扶持。”【8】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沟通经验与理性,寻求两种法治化道路在中国的公平对话。克服单向性思维的局限,在现实的层面上,实现经验与理性的沟通,我们必须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实现中国的法治化。
  对中国法治道路的追寻,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语境,同时也不能背离现代法治精神。哈耶克认为,现代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也要求国家根据同一法律行事,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9】可见,现代法治即是要树立法律权威,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力权威,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私域的保护。哈耶克主张,现代法治所处理的是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而两者的进化进程及其相互关系,主要受制于不断开放和演进的市场,而不断扩展和演进的市场秩序和传统秩序又推动了法治化进程。本质上自由的社会秩序在其进化中型构了法治,同时,法治在其型构过程中为其相伴的自发的自由社会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秩序保障。可见,市场化力量是西方法治化进程中的内在动力,这源于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的发达。由此来关照中国的现实社会,我们会发现中国法治化两难症结的真正根本要害。这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法治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的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即市民社会在中国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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