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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驱动: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选择

  法治进化论者认为:“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社会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6】此种法治论认为,在中国不可能有先验的法治之路,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是一个渐进发展的模式,它最需要的是时间;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惯例、传统。在中国社会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运作机制,一是由国家或法律确认的维持体现新价值的法理机制;二是由宗族和村落维持的体现旧价值的礼俗机制或称“民间法”。法理机制具有规范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外在强制力强的特点,是一种带有“公”的性质的深层规范,采用的是一种压制型方式,而宗族制度更多的是靠相关主体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靠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属于一种“私”的潜层规范,采用的是一种补救型、自治型的方式。民间法中不排除具有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要素,因此,从中国本土资源中挖掘法治资源,利用中国的习惯和惯例,也可达到法律可预期性的效果,并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但是中国社会的传统使这种法治发展模式陷入困境,中国社会具有以家族本位而非个人本位,隆礼重法,重农抑商,任公而不任私的传统。这使中国社会中法治化的本土资源极为有限,本土资源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社会是以“儒教理性主义”为观念主导的社会,“韦伯认为,儒教理性主义体现了一种与近代理性法律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亦即强调适应现世而淡化对现世的理性改造,注重宗法秩序而忽视个体自由,注重实质公道而排斥形式法原则,”【7】中国社会中的儒教伦理实际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观念障碍,由此观念衍生进化的法治必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宗族作为一种落后的社会力量,其势力的恶性膨胀会导致对国家公权和个人私权的侵害,法治化进程中,对宗族的利用的范围和力度势必是有限的。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关系网本位,使中国市场资源的配置往往依靠于庞大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模式,使市场原则不能有效的发挥,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并协调或者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得以规避。这些因素把中国的法治化放逐为一个缓慢的进化历程,同时也会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落后因素的膨胀,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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