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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秩序形态与调解变迁

  二 法秩序沟通与调解变迁
  在中国不同的社会时期,法律秩序沟通的中介系统具有不同的特色,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形态中,法秩序的沟通是全方位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层面上,引礼入法,实现国家法律的伦理化,借助于天理人情实现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的沟通,“让政治、法律的秩序模仿自生的、习惯性秩序,由此实现国家秩序和乡村秩序的协调。”[1]同时,国家法与民间法明确分工,“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不受国家法典的重视,而由民间法调整;第二,在司法层面上,明确地方政府的司法权限,州县受理案件的权限一般是“户婚田土钱债”以及处刑不超过笞杖或伽号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通常被成为“自理词讼”。[2]在司法上,将更多受民间法规范调整的案件控制在基层,使州县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综合情、理、法,实现三者的融通。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我们会发现,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的民间法并没有与民间法产生严重的背离,反而“界限模糊”,之所以能产生这样的效果,我们必须深究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方式。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在乡土社会最多只是建立在县一级,因此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并没有直接依靠权力和组织,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更多依靠文化的整合力。杜赞奇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认为文化网络构成了乡村社会运作的基础,而不是市场体系、地理区域和其他组织,它是地方社会中获得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3]“权力的文化网络”表现为:第一,依靠科举制度建立国家政权的官僚体制,以此来推行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起国家治理的“儒家模式”。第二,依靠宗法关系和宗族关系维持乡村社会的权力运作,而作为宗法的族规与国家法律相通,都建立在儒家伦理的基础之上。第三,依靠半制度化的乡绅阶层,作为联系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中介,乡绅一方面是乡村社会的地方治理精英;另一方面,“乡绅阶层受官方意识形态的教育,恪守儒家传统,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在民间的传播者和维护者,因而也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和执行者。”[4]乡绅作为沟通国家政权和乡土社会的第三种力量,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等诸多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也成为民间调解的主要力量。“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5]因而,文化系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对社会的控制方式,在这样的法律控制模式中,当国家秩序和民间秩序在纠纷中发生冲突时,作为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呈现出以文化引导人性的教谕特征。教化式的调解成为沟通大小传统之间的桥梁,这种沟通即是通过儒家伦理作为调解规范,通过儒家伦理的文化意义来教化纠纷双方,缓解文化与人性之间的紧张。这种教化型的调解特征表现为:第一,以息讼为目的,“淡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当事人忍让,通过劝和的办法折衷妥协地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6]第二,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连带效果,并不以法律上的正确作为解决的目标,即使在诉讼调解中,“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州县官吏几乎完全不受律令的约束,毋宁说,根据情理,融通无碍的寻求具体妥当的解决就是地方官的职分”。[7]第三,调解具有强制性,通过国家权力和民间权威来实现纠纷的解决,教化式的调解并不代表纠纷当事人双方的真正合意。在中国古代的官方州县调处中,当事人的意志要服从官府的意志。“当事人吁请息讼的甘结都申明自己是‘依奉结得’,是遵照县官得审判结论才具结的,是遵命和息。”[8]第四,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民间乡邻无法调解的纠纷往往再诉诸于州县官方调处;“在州县调处过程中,如果当堂不能和解,则命堂下调解,堂下经乡邻调解后再回到堂上具结。”[9]清代官人蓝鼎元在其《鹿洲公案》中记载了一起兄弟争田案,生动的体现了古代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特色。兄弟争田最初由乡里的亲戚族人来劝解,劝解不成后又上诉至衙门,最后由蓝鼎元通过恩威兼施的方法,以“息讼”具结了这起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兄弟的族人作为乡村权威的代表也在公堂上参与意见,充分体现了官方权威和民间权威的教化,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的结合。通过总结教化式调解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调解作为对国家法秩序和乡村秩序的组合,并不是以一方牺牲一方式的选择规范,而是将儒家伦理作为法外之法,作为调解基本的规范,也是调解所维护的目标。传统的调解“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国家专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调处的结果体现了宗族与国家的愿望,而往往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违背。”[1]因此,从古代中国调解制度的特征中,我们可以发现,教化式的调解依靠的是政权和族权的强制,体现了大传统对小传统自上而下的文化霸权,因此教化式的调解结果与国家法律具有一致性,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体现了国家法秩序对民间秩序的“威权意识形态”式的统治。谢晖先生将这种大小传统的沟通方式称之为“威权意识形态”与强控式“沟通”,他认为在依靠权威统治的“奇理斯玛”社会,“意识形态被赋予强制推行的属性,便成为一个国家自上而下的进行社会控制,强制处理社会冲突的工具”。“威权意识形态导致的是大传统的文化霸权,其可能的结果不是保护大传统所依赖的小传统,不是两者间的沟通,而是大传统对小传统的催灭,是大传统的单面强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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