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与中国的土地公有和家族本位相对应,西方传统中蕴育着私权神圣和个人自治的因子,西方社会的发展走向是“从身份走向契约”,契约关系破坏血缘身份关系,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浓厚的契约观念,使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体,个体自治和私有观念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商品社会,财产权构成社会生活中最日常的游戏规则,只有确保个体的私有财产,交换和流通才成为可能,商品社会的基本秩序才得以维持。商品社会的基本特点要求整个西方社会以个体为本位,强调个体自治。个体本位内在的价值蕴涵必然是为维护私权而敢于对抗任何来自权威的侵犯,并为对抗最高权威寻找自然法的依据。西方的自然法论者都认为,人们是根据自然权利而且是带着自然权利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即使人们向国家或政府让渡出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人们仍然保留着让渡其自然权利的权利。在洛克那里,财产的基础是劳动而不是法律,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只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财产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人通过劳动所具有的或者是人本来就具有的,法律只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权,而不是法律赋予人们财产权,同时因为人们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和政府,使其具有更为强大的权力,因此,人们又必须站在防恶的立场来对待国家和政府,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同时是一种防御权,神圣不可侵犯,在西方各国的宪法文件中,财产权保护和的条款明确反映了财产权利的防御性质,较有典范性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其第17条把财产权宣称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从纯粹的法规范科学的立场上看,对财产权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价值判断,只是一种道德上和哲学上的表述,是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话语,并未必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的要求。在西方宗教传统中,终极权威的观念是其精神内核,同时,希腊哲学中理性主义的传统也是西方文化的主流,宗教的终极关怀和西方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总是追求世界存在和发展的最初动因,总是追求高于实在法的理想,诉诸某种高于实在法的权威,这种自然法的法律传统使人们在现实中追求与实在法相抵触的应然权利成为可能,同样,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主张权利也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在自然法的逻辑中,人们主张私有财产权符合天道人性。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终极权威观念相对应,在中国传统文化并不追求终极权威,而存在最高权威,并且最高权威的确立有终极权威来支撑,中国帝王以天子自居,代表天来统治天下,所以,最高统治者的统治合法性往往由终极权威来维护,而不是西方文化传统中,现实的统治秩序要以终极权威作为参照,由终极权威维护的现存秩序以和谐为念,而不是像以终极权威为参照的统治秩序中,以正义为求。所以,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主张是以最高权威来维护的,以终极权威为支撑的,而西方私权神圣的传统是以终极权威为参照的,而与最高权威相抗衡的。依靠最高权威的中国社会是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玛型”社会,其社会的正当性来自于实有的最高权力,并通过终极的权威建立起“和合”的社会秩序,强调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人道意蕴,人道思想也是现代社会人权文化建设的重要渊源,因为人权的保障来自于社会和国家,对于财产权也不能一味强调其防御性。西方传统中关于财产权的自然法根据受到分析实证主义的批判即是明证。财产权的自然法根据不利于国家对财产权的合法征用,在现代社会其负面意义已经逐步显现。因为财产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只是来自国家的侵犯必须是一种合理的侵犯,在这种“针对国家”的结构中,不同的权利根据使财产权处于“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的二律背反之中,[11]而对这一现代性矛盾的消解,有赖于中国强调和谐的人道文化与西方强调对抗的权利理念的文化融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