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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与儒家这种非功利的传统相对应,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仁”的思想不同,西方文化的精神内核不是一种不进行追问的“直觉”,对于西方文化的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尚理智;或主功利,便须理智计算,或主知识,便须理智经营,或主绝对,又是严重的理性。”[10]从古希腊开始,西方文化就开启了知识论的传统,对本体的追问成为西方哲学的特质,理性主义对本体的追求本身就蕴涵着功利主义的内在因子,重视结果,强调理智和算计,本身就是功利主义的体现,理性主义对神性的“去魅”对人性的张扬,也使人们勇敢的追求自我,追求私利。所以西方文化以功利为尚,对私有财产权大胆的追求,作为自我的正当权利而主张。西方尚功利的传统蕴涵着利己主义的观念,西方自然法的传统崇尚自然平等,并将其与利己联系起来,在西方观念中,“自然”就是自私或者利己,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奉行这种自然法则就是奉行正义,这种利己主义的观念直接滋生了私有财产权的权利观念,同时这种利己主义的观念也是西方好讼传统的观念基础,因为利己符合自然正义,所以,人们应该“为权利而斗争”,主张私有财产符合人的本性,符合自然正义。
  在义利问题上,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是以作为“直觉”的仁的理念为基础,儒家“仁”的思想,以至善的道德理想作为内在支撑,是儒家的哲学体系演化为系统的道德命令,以此来淹没个人私利,消解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正当主张,所以中国传统文化 “仁义”思想内涵着轻利的价值倾向;西方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所蕴涵的功利因素,启蒙哲学对人性的张扬则为私权奠定了道德基础,使人们借助于理性来论证私有权利的正当性。
  三 最高权威与终极权威:中西社会财产权利的合法性依据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不分,《诗经》中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公有是统治者确立其统治地位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父权和财产权合一,尽管家庭财产为每一个家庭成员所拥有,但是财产管理权却掌握在家长手中,因此,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其并不是权利的主体,每个社会成员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治,即个人的财产权并不是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何况从家到国,中国人都讲究名份,所谓“份”,无非是人身依附,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中国古典社会中,社会个体既无权治产,也无权治身。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本位和家国一体化,使整个中国社会以群体为本位,并以此来确立最高统治者的最高权威。因为在中国社会,最高统治者是最大的家长,父权和统治权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巧妙结合,社会成员在家庭中听从家长的命令,从而建立父权的权威,而在整个社会中,作为最大家长的最高统治并因此也具有最高的权威。而且父权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权在整个社会的延伸,就演变为国家是为管理整个社会的财产而存在,在中国家族本位的文化逻辑中,国家和法律先于财产而存在,所有的土地都归最高统治者所有,并由国家分配给百姓使用,法律的作用只是赋予百姓一定的财产,在这里法律高于财产,财产权利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立法者是绝对的主宰,应该支配劳动者及其全部劳动果实,国家和政府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果实具有天然的权利,政府和国家“以天为宗,以德为本”,是绝对的善,百姓应该感谢国家和政府的恩赐,根本不会站在防恶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当天下民不聊生时,有志之士只会为民请命,而不是为民请愿,主张权利。然而,在具有经验主义人权的英国,“人权”是人民所固有的权利,人民与君主的斗争是向君主夺回人民所固有的权利,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中,才有《权利请愿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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