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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实际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权利概念,在古代文献中可以发现“权利”这样的字眼,“《荀子·君道》谓‘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贯其能无离守也’,《史记·魏其武安候列传》记灌夫‘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等等,”[4] 《唐书》中有“不喜交权利”的话,意思是“不愿与有权和有利之人结交。”[5]所以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的“权利”是指“权势货财”之意,强调的只是财产和利益,而且往往与权威和权势相连,而没有道德上正当的要求或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意思。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义利之辨,“义” “利”与的对立并不是对正义与权利关系的探讨。“仁、义、礼、智、信”作为基本的道德诉求,“义”是其中最重要的道德概念之一,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中所弘扬的正义之意。《中庸》中云:“义也者,宜也”。宜即是应该,凡是应该做的即是义。孟子也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作为人道的义,并不是以正义为诉求,而是一种无条件的道德义务,类似于康德所说的“道德命令”,因此,笔者不同意夏勇先生关于中西正义观的分析进路,[6]不主张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与正义观相联系,正义观是关于何为正当的观念,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是纯粹的道德命令,是“应当”之意,而与正当无涉,所以在中国文化中,讲应当而不讲正当,讲仁义而不讲正义。从逻辑基础上,中国文化中不能推导出权利的概念,而只存在权威和权势的概念。以仁义为逻辑基础的中国文化追求内圣外王的统治秩序,在财产权的来源上也是基于“国家主义”的推定,因此私有财产权在中国并不存在市民社会的内设,往往是国家所赋予的,在这种意义上,财产权并不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防御性质,因此,在中国私有财产权与民主政治无涉。
  二 轻利与功利:中西文化中的义利权衡
  义利之辨在儒学传统中以一贯之,不计较利害是儒家与众不同的人生态度,并演化为中国的风尚,深化为中国人的内在精神,重义轻利的主张肇始于孔子。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还说:“放于利而行多怨”。儒家讲究“重义轻利”,但是儒家这种不计较利害的态度,并不是完全反对利,而是反对个人私利,仍注重“天下之利”、“人民之利”,正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儒家这种强调功利、轻视私利是以其最高的道德追求“仁”的思想为基础的,孔子认为,所有的美德都来自于仁,梁漱溟先生认为,孔子所谓仁是敏锐的直觉。“人类所有的一切诸德,本无不出自此直觉,即无不出自孔子所谓仁。”[7]孔子说讲的仁即直觉,即不对客观法则进行追问,只是提出一个至善的道德理想,如“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父,止于慈;为人子,止于孝;于国人交,止于信。”[8]儒家将这种至善的道德理想提高到天理的高度,认为“完全听凭直觉,活动自如,自能不失规矩,就谓之‘合天理’;于这个之外自己要打算计量,就通通谓之‘私心’‘私欲’。”[9]这种天理与人欲分立的主张在宋明理学那里发展到了极致,朱熹以“无私心”、“合天理”释“仁”,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明确的以天理反对私欲,反对私利。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存公去私”的观念,实际上根源于中国儒家文化中重行为动机、轻行为效果的非功利的内在品性,这种态度发展到极致,就是董子所说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儒家还认为,“克己复礼为仁”,个人利益服从于道德义务,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这种道德理想之下,利己主义不仁不义,有害于社会,所以为了共同的利益,人们应该牺牲个人的私利,应该“舍生取义”。利他主义的道德诉求根本不可能产生财产私有的权利观念,人们要服从的是道德义务,而并不能主张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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