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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一 正义与仁义:中西文化中的权利差异及其逻辑基础
  要对权利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写道:“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1]因此,要对权利概念下一个周延的定义几乎不可能,所以关键在于对权利概念的解释方法。实际上,对于概念的揭示都离不开一定的语境,所以有必要结合具体的文化语境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希伯来文明、古希腊文明、罗马法传统被誉为西方文明的三大源头,因此,对权利的考察必须追溯到西方的文化源头,在古希腊,哲人们几乎不谈权利,只探究何为正当,何为正义。权利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但是在罗马法中权利的内涵多样并不明晰,但是权利作为观念凸现,是因为在罗马法传统中,人们开始强调以法律支持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在自然法理论中,权利被看成是自然状态中的人对拥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要求;而在实证法理论中,它逐渐看成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类利益。”[2]可见,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权利是在西方文化对正当的追求和探讨中凸现的,与正当和正义紧密相连。在英语中,权利用单词“right”来表达,而“right”在英语中还有“正确的,正当的”等含义,因此,权利本身意味着正当之意,从语词来分析,权利就是“正当的事物”或“正当的东西”。权利与正当在一定意义上几乎同义,正当性本身是权利概念的内在蕴涵,只要是权利必然是正当的,无须附加任何的前提条件,所以从这一层面上分析财产权的正当性无非是在玩文字游戏和概念循环,在西方文化的语境中,正当性是权利的应有之意,财产权的正当性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人们认为财产之所以区别于自然物是因为,财产凝结着人类的劳动,财产权意味着人类具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们只有在能够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条件下,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维护自己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正因为财产权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护人类自由的意义,在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曾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演讲,他这样形容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任其寒舍在风雨中飘摇,也不容许尊贵的国王踏入半步,仍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3]所以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正当是财产权内在的价值意蕴,正义是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逻辑基础。在西方文化中,人们对于财产权的主张,完全是以正义作为基本的诉求,通过权利来理解正义和实现正义。在西方文化中,财产权虽然往往以物的形式存在,但是财产权是以所有权发展起来的,实际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说,财产私有会使人感到“人生的快乐”:“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击”。[4]可见,私有财产权反映了人类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情感,而公有财产权主要与政治权力结合,是人们为了公共安全而“转让”了的权利,(注:这是近代启蒙思想以来“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理论。)因此,私有财产权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私有财产权根植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内设,作为与国家公权的对抗性存在。可见,权利的正义性表现在私有财产权上即为私有财产权的宪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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