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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判天下先——法官应有之品质

  1、敢判天下先,要求法官应有强烈的责任感,超人的胆识和牺牲精神。
  无论案件如何复杂,真理只有一个,而此真理,有待法官努力追求,并非唾手可得。法官只有对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才有探索真理的原动力,并最终发现真理。同时,法官在发现真理后,要敢于坚持真理。在真理面前,法官应当威武不屈,刚正不阿,不畏外界压力,不向权势低头,不受舆论左右, 唯法独尊,唯理是判。所以,敢判天下先,首先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超人的胆识和大无畏牺牲精神。如果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名利重重,是难以作出超然判决的。
  2、敢判天下先,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社会经验,使判决具有法律源泉和理论基础。
  法律功底和社会经验,都属于知识的范畴。一位西方哲人说:“知识即权力”。中国也有一句俗话:“艺高人胆大”。这都是说明知识的作用或力量。有知识者就有分量,就能获得他人的信赖与尊敬,就有权威;有知识者,才能对复杂的案件作出明智的判断或选择。倘若学识平平,且不知进修,对于待决案件之法律问题,必然毫无把握,于是彷徨不定,迟疑不决,难于为判。既使判决,也难免牵强附会,缺少根据,经不起推敲。因而,法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和经验积累,使自己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3、敢判天下先,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法制观念,遵守法制,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合理范围内判决,不得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
   敢判天下先,并不是要标新立异或违背法律判决,而是要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合理范围内判决,即在法律、法理和案例三者间寻求法律真谛。因而,其判决必须遵守法制原则,不得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如目前单位盗窃比较突出,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对单位盗窃就不能定罪处罚。对此,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单位盗窃行为,而采取“变通”的办法 ,即不对单位定罪处罚,而对单位盗窃的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即将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因为在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盗窃的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实际上是变相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其具体理由,我在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案例评析》作了详细论述(可参见该书第9——23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在此不再赘述。我只想借此强调,敢判天下先,并不等于随心所欲,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甚至挑战法律权威,破坏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而应当遵循法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不得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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