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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判天下先——法官应有之品质

  实际上,敢判天下先的案例比比皆是,而且在全国影响之大,也远远超过了我的上述判例。如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赔偿案 ;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赔偿案;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案 ;全国首例“人造美女”人格权诉讼案;全国首例原告(武汉女教师)胜诉的性骚扰案 ;全国首例夫妻违反“忠诚协议”赔偿案;等等。 在这些判例中,有的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和肯定;有的受到了理论界的质疑或批评;有的则使法官遭受不当追究,株连了法官的政治生命……。如发生在河南的全国首例地方《种子条例》与国家《种子法》冲突无效案,就造成了震惊全国的李慧娟险遭撤职事件。由此可见,敢判天下先,是要承担风险的,是要有勇气和牺牲精神的。在这里,我既要向那些为了追求法律真谛,孜孜探索,敢于牺牲的法官们,大唱赞歌,是他们的大无畏精神,捍卫了圣圣的法律,推动了法律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我更要以一个法官同行者,呼吁所有法官,为了追求真理,我们不应计较个人得失;为了追求真理,我们不应在挫折面前退缩;为了追求真理,我们应当义无返顾,勇往直前,大胆地判决更多更好的案件。因为我们是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判案,敢判天下先,是法官应有之品质 。
   一 敢判天下先 是法官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1、敢判天下先,是客观形势所决定的,是客观形势的需要。
  社会现象日新月异,千变万化;人类交往活动纷繁复杂,争斗万状;涉诉案件形形色色,千奇百怪。这一客观现实,是不以法条是否有规定和理论上是否有答案为转移的。这种客观形势要求,法官必须敢判天下先。
  2、敢判天下先,是法官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法官不是一般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官是具体案件的裁判者。他必须对所面临的每一件案件作出判决。裁判案件是法官的使命。在案件面前,法官不能退或让,法官也没有退路或让路。法官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法官必须由自己闯出一条路——敢判天下先。
  3、敢判天下先,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法官不应当是法律的消极适用者和法学理论的盲目追随者”(见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一书的“后记”);法官也不应当是例行公务的消极裁判者;法官应当是正义的裁判者或正义的使者。法官要实现正义,就应当成为正义的探索者。法官应当在法条、法理、案例三者之间寻求平衡与公正,使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因而,法官不仅应对一些前所未有的案件率先找到公正的答案(判决);也应当在不断追求和探索中,发现和革除习惯性判例中存在的不公正东西,并敢于率先摒弃,用新的判决取而代之,不断推进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二 敢判天下先,法官应有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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