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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典权制度

  三.结语
  典权作为一种正式的物权形式被成文立法所确定是大势所向,目前无论学者们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还是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官方建议稿》中均明文对其做了规定。但一项制度不光是简单的写在法律条文上就可以说完成了其制定法的过程,接下来的法律解释、司法实践以及教学研究都是需要以对该制度的深入和全面的理解为基础的。另外在物权制度不应该是一个封闭的没有发展的制度体系,应当是一个动态开放、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因此,学界对典权制度的研究绝非一劳永逸!若本文能为大家今后的研究提出一种创新思路,笔者将觉不胜欣慰!
  
【参考文献】[1] 曲彦斌著:《典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2]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怀效峰点校:《大明律•户律二•典买田宅》,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5] 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6]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 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9]参见曲彦斌著:《典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0页。
[10]梁彗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84页。
[11]《通典.食货二.田制下》引《关东俗志》,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出版,第四卷第504页。
[12]具体的例子可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出版,第四卷第505--508页。
[13]同上书第508页。
[14]参见 吴翊如点校《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竟物业》,中华书局1984年第一版。
[15]参见《清明集.户婚门》,转引自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287—289页。
[16]参见 怀效峰点校 《大明律.户律二.典买田宅》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参见 《大清律.户律.田宅&.典买田宅》
[18]参见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9]直至近年,仍然有关于典权诉讼的报道出现,比如说《北京晚报》2001年4月4日《20元典来的新房,40年后确认新主》的文章。另外,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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