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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典权制度

  第二,利用典权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起初的典权制度仅仅涉及家庭不动产,而现代典权制度中的典物范围已经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不动产。现代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不外乎贷款、股票、债券方式,而通过股票债券方式筹资往往掣肘于现行法律的诸多限制,如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制,至于贷款方式,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方面一般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甚至有时是苛刻的资信审查。而于个人而言,当其急需资金之时,所能选择的筹资途径就更为有限,不外乎贷款、借款。然而,借款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困难,尤其是大宗资金,更难找到愿意出借的主体;贷款对于个人来讲也非常困难,即使是在有能力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往往手续烦琐,效率与成功率很低。与此形成极大反差的一个事实是中国民间存在着数量极其庞大的闲置资金,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稀缺资源极大浪费。而典权制度对解决目前严峻的资金供求矛盾大有裨益,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目前各种融资方式的弊端,实现对社会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为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融通资金提供了一条高效可行的新途径。
  其次,典权制度利于降低交易中的机会成本。现代典权制度较之于传统典权制度,在经济功能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典权制度已经不再是“祖宗产业,享有多年,永远丧失,情有不甘”的维护者,已经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获得最大收益的最佳途径。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功能转变,笔者拟通过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来说明这一问题。在这里我们假设经济人甲祖上留有一房产,但手头无资金。甲如若固守祖上产业会丧失若干经营机会,例如在获取资金n元后从事贸易活动,可从中赢利m元。甲不将该房产出典换取货币,固守房产的机会成本就是m元。假设另有一经济人乙拥有大量闲置资金,其可以选择承典从而对典物为使用收益,将从中获益u元,从经济人乙的角度看,若其固守闲置资金而不承典房产,则丧失了以支付较少典价获取房产效用的机会(因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典价一般低于典物的实际价值),此时乙的机会成本就是占有房产为使用收益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这一事例中,无疑选择典权,对于出典人、典权人的机会成本最低。由此可见典权制度在降低交易中的机会成本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适宜典权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金短缺已经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困扰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的重要因素,有的甚至已经危及其生存发展。与此同时,住房商品化政策已经深入推行,公民所有的商品房数量与日俱增,其中不乏长期闲置但又无心出卖者,设定典权既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又可以创造最大量财富。因此说,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适宜典权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适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比如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以及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加大,不少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去异地谋生或发展事业,其中不少人会离家很多年。这个时候,其房屋就需要照管,而且希望有人能尽心尽力的照管。囿于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相当一部分人不希望将自己的房屋出卖。这样的期望刚好与典权的设计完美的契合了,一方面,可以免除托管的烦恼,又不必为无法回赎房屋而担忧,同时可以获得数目不匪的一笔发展资金。当然以上只是一种基于目前社会发展的现状的展望。笔者,真正要说明的是典权确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典权制度非但不会像废止论者所说的“已然衰败”、“可有可无”,反而会在新的时期,新的经济环境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焕发出勃勃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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