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中国典权制度

  第三,典权与租赁权之制度比较
  租赁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典权与租赁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典权是物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租赁权是债权,仅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典权的标的物以特定不动产为限,而租赁的标的物原则上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典权期限内,出典人不负有使典物保持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的义务,对于典物不承担责任;而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则负有此项积极义务。出典人所取得的典价,在其回赎典物时需返还典权人;而租赁的租金一旦支付,瞬即归属出租人,于租期届满之时,无须返还承租人。典权人可以将典权让与他人或者将典物转典;而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得将租赁权让与他人,或者将租赁物转租。
  通过以上制度间的比较,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典权与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租赁权之间不存在等同、包容关系;典权本身是一种独特的法律设计,现行制度中没有哪一种制度能够替代他,因此在物权法上不能没有相应的规则加以规范;典权较之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租赁权有其自身优势,比如典权制度中出典人无须承担过多义务,避免了出租的种种麻烦;典权人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典物之使用收益功用;满足了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畏惧债权落空,希望先行占有,“变现不如现占”的心理;在不动产抵押中,对于希望在抵押期满后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抵押权人,典权更是为其提供了绝佳的选择。
  (二)典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典权制度的特有社会功能决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试图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
  首先,典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资金的融通。             
  第一,利用典权制度融通资金可以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
  在典权法律 关系中出典人将其典物出典于承典人,可以直接将其典物变现,因此大幅度的提高了实物的变现效率;并且作为取得典权对价的典价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无须专门机关的介入,节约了公共资源,并且可以降低典权设定中的种种费用,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另外,与其他融资手段相比,比如贷款,贷款的交易费用较高,且一般贷款期限不会太长。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常是一个极好的经营项目,由于贷款期限届至,项目刚刚赢利或未及赢利因为要清偿贷款而夭折。相对应的,在典权制度中典期一般要长于贷款期,最长可达至二十年,因此,将典物一次性变现就可以使用较长时间,从而减少了反复贷款过程中的贷款费用,也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再比如抵押,抵押的成本较之贷款可能更高,他涉及三方当事人,且不说三方间的协调磋商成本,单单抵押登记费用以及支付担保人的费用就是很大的一笔成本,而且抵押也存在与贷款相类似的缺点——期限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