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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中的“因”与“管”

  二、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中“管”?
  “管”就是管理。单从字面意义来理解,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而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来理解,这里的管理,应当是指对他人(本人)的事务进行有利于他人(本人)的处理行为。具体说,无因管理中的“管理”,应当具备如下要求:1、在主观上,管理人必须是善意并为他人利益。如果出于恶意或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则不符合无因管理要求,并可能侵权。2、在客观上,管理人应当进行合理管理,不得故意损害他人利益。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并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所谓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 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确表示过的意思,也包括从管理的事务利益可推知的意思。所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结果对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 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依管理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我国台湾“民法”(174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为事物之管理,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 3、在结果上,应当是本人受益,管理人不得受益(可以间接受益)。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利益应当交付本人 。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可要求本人赔偿。
  三、无因管理与侵权的界限
  无因管理,可分为适法之无因管理及不适法之无因管理。适法之无因管理,原则上必须所管理之事物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但例外情形包括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者,既是违反本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仍属适法。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就是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之管理。不适法之管理,包括没有合理原因的管理以及管理行为不当等。可见,是否具有合理管理原因以及管理行为是否得当,是区分适法管理与侵权的标准。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首先应当有合理原因,没有管理的合理原因而管理,当然属于侵权。同时,有了合理的管理原因,但如果管理行为不当, 违反管理注意义务,也会造成侵权。有关管理的合理原因及其管理行为要求,已如前述,在此不再赘述。适法之无因管理可阻却违法,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则不能阻却违法,管理人之行为若有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之情形,应自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适法之管理,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没有合理管理原因,属于不该管而管,当然属于侵权。应当停止侵权管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事,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错,则应当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3、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管理人如有过错,则应负赔偿责任 。4、管理人之行为若有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之情形,应自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且只要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知意思,不论其管理之事务,是否符合本人之意思,均应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负无过失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系为免除生命、身体上之紧迫危险而为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则只有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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