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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

  最后,仲裁庭在后来的一个裁决中强调,毫无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有权利对兴奋剂案件中的处罚进行修改。[1]在所有的兴奋剂案件中仲裁庭都要审查被指控运动员承担的责任与其的过错是否相适应这个普通的原则,而几乎不考虑那些可能规定固定处罚期限的体育联合会的规章,因此在大多数的案件中为了确定处罚的期限仲裁庭都要考虑具体争议的具体情况,譬如前述运动员在被查出药检呈阳性之前的行为将会起很大的作用。另外,也要考虑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药物不一定具有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这样一个事实。在一裁决中仲裁员确认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但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却撤销了这种处罚。[1]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57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有权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仲裁庭对实施什么样的处罚有自由裁量权,只要仲裁庭认为某种处罚是适当并且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范围之内,它就可以对有关的体育组织所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在一争议中,因为某教练向其游泳选手提供了含有禁用物质的药丸而使得该运动员药检呈阳性。国际泳联的规范规定,“一旦教练向其运动员提供禁用物质的事实被查明,该教练将可能被禁赛至终生”。据此国际泳联警告了该教练并对其实施了禁止执教一年的处罚。该争议上诉到体育仲裁院之后,根据国际泳联规定的从不禁赛到禁赛终生的规范,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将对该教练的禁赛减至7个月。[1]
  相反,在其他的案例中也有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附加的灵活性处罚的范围内增加处罚幅度的例子。譬如在一有关自行车运动员的争议中,该服用兴奋剂的自行车选手最初被禁赛6个月。在上诉到仲裁院后仲裁庭却裁定根据案情该运动员应当得到一年的禁赛处罚,这也是有关规范规定最长的处罚期限。[2]在另一个争议中某自行车选手也被禁赛6个月,但是仲裁庭裁定将其禁赛处罚延长至9个月(1998年7月14日至1999年4月13日),并且自1999年1月21日起后的两个月加三周的时间暂缓执行对该运动员的禁赛处罚,因为该阶段没有比赛。[2]
  在一些相关的体育联合会规范规定暂缓执行的案件中,仲裁庭也是实行暂缓执行。仲裁庭认为在此类暂缓执行的情况下它不应干涉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力。因此,仲裁庭必须承认暂缓执行最多只能是所实施的处罚的一半。[2]然而,在较早的一个案件中根据国际自联关于有权决定暂缓执行的规范仲裁员运用了这项权力,并指出仲裁庭的这项权力是可以自由裁量的。[2]即使有关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暂缓执行处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特殊原因在实施处罚时有时也可以允许此类暂缓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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