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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以及盗窃与诈骗的认定

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以及盗窃与诈骗的认定


王礼仁


【摘要】【 内容提要 】本案涉及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计算机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以及主从犯、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本文重点探讨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及计算机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并兼及其他一些问题

【关键词】计算机盗窃 既遂 未遂 盗窃与诈骗
【全文】
  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以及盗窃与诈骗的认定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郝景文,男,31岁,江苏省镇江市人,无业。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祥,江苏镇江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景龙,男,35岁,江苏省办事处花山湾分理处职员。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晓陵,江苏南京中山律师事务的所律师。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郝景龙、郝景文兄弟因经济拮据,计议使用调制解调器通过电话线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通,侵入银行的储蓄网点计算机系统进行盗窃。郝景龙指使郝景文在南京购得调制解调器2只,在扬州购得遥控玩具1只,由郝景龙将其改制成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景文多次到扬州,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工行)系统娄筱储蓄所办理存、取款的方式进行观察。8月下旬,郝景文在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双桥村王庄村民组,以吕俊昌的名义租赁房屋1间,并在该房内连接电话分机1部。9月7日,郝景文以吕俊昌、王君等16个假名,在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县支行白鹤储蓄所,开立16个活期存折帐户。郝景龙制作,调试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并向郝景文传授安装方式,9月18日凌晨,郝景文到白鹤储蓄所,想用钢据据断窗户上的铁条进入该所安装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因未据断,遂用“502”胶水将卷帘门的锁孔堵死,以迫使该所更换锁。9月22凌晨,郝景文又到白鹤储蓄所,使用自配的钥匙打开锁秘密潜入,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与该所计算机连接。当日上午9时许,郝景龙携带另一部分装置从镇江来到郝景文在扬州租赁的房内。12时许,郝景文到白鹤储蓄所,并与郝景龙取得联系。郝景龙指使郝景文打开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遥控开关。12时32分至12时42分,郝景龙在郝景文租赁的房屋内通过操作计算机,从白鹤储蓄所往来帐上分别向以吕俊昌,王君等假名开立的16个活期存款帐户各输入存款4.5万元,共计72万元。嗣后,郝景龙,郝景文从12 时50分至14时06分,利用银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在扬州工行下设的瘦西湖、国庆北路、史可法路、沿河、解放桥、跃进桥、琼花、仙鹤等8个储蓄网点取款计26万元。当郝景文,郝景龙到汶河储蓄所要求支取4万时,因该工作人员要求查验身份证,郝景文、郝景龙唯恐罪行败露,遂逃回镇江市。郝景文分得赃款13.5万元,郝景龙分得赃款12.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款232657.67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计算机主机及万普显示器2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TCL牌74厘米彩色电视机1台等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
  此外,从1995年1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郝景文采用复制汽车钥匙,爬窗入室撬抽屉,用气割枪割保险柜等手段行窃4次。其中,伙同张军(另案处理)、曹峰(在逃)盗窃丹徒县农业银行价值34万元的“福特”牌面包车一辆,销赃得款10万元,郝景文分得赃款2.6万元;单独在镇江市万美商场盗窃1次,窃得1. 2 万余元,单独在镇江市南大门大街金山典当行盗窃2次,窃得5000元和各类寻呼机7只。
  【法院认定】扬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以非地占有为目的,私制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秘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盗窃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量刑。郝景文还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数额特别巨大,也应当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依照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郝景文、郝景龙是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都是主犯,都应当依照刑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郝景龙检举郝景文有其他重大盗窃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立功表现,对其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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