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把保险柜移离到小试验室是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对王某到底是应该定盗窃既遂,还是未遂?首先必须寻清什么是盗窃既遂。
  所谓盗窃既遂。是指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了预期非法占有的目的,已具备了本罪的一切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财物已在他的控制之下,已实现了预期盗窃财物的结果。简言之,已把公私财物窃为己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盗窃“既遂”这个标准呢?我们认为确定既遂标准的关键就在于犯罪人是否已经控制了该财物,财物是否已脱离了物主的控制,是否已经损害了该财物所有权。如果财物已被盗窃分子所控制,已脱离了物主的控制,即应视为盗窃既遂,因为已实现了预期的盗窃结果,完成了预期的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就是盗窃未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前者,而于后者。这主要是因为沈某虽然已把小保险柜转移到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从表面上看,柜确已移离原会计股的现场,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暂时失去了对该柜财物的掌控制,但实际上犯罪分子并没有真正掌握与控制该柜中的现款。
  第一,被告人转移的是柜,而不是把柜中的财物(现金)转为己有。他并没有取得随时把柜打开取走现款的控制权。
  第二,他所移离该柜的现场,只是该厂仓库旁的小试验室,而不是已转移到自己家里或其他归他所控制的地方。
  第三,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该财物股的公有现款,而不是保险柜。可是,他并没有打开该柜,实现盗窃现款的目的。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对于这种特殊条件下盗窃罪的认定问题,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的正确结论。因为从当时客观事实出发,被告人虽然已把该柜转移到小储芷室里,但这仍然是该厂的管辖范围,他既不能随意搬走,也不能随意打开并取出柜中的现款。要达到其窃取并占为己有的目的,还必须继续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因此,第一种意见的所谓“已将小保险柜移离现场,实际上财物已为沈所掌握,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已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构成既遂的结论,显然是与事实相违背的。如果说,被告人“已完成了盗窃财物的全部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只能说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完成了全部盗窃行为。即使是被告人已将柜打开,并把现款转移到小储藏室,等待时机取走,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能视为被人已完全掌握与控制了该财物。但是,如果被告人已把现款装入兜里,正准备逃离现场,刚一走出大门即被当场抓获,则应视为盗窃既遂。因为这种情况被告人已完全掌握与控制了该财物。所以,对于如何掌握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必须结合盗窃的手段,场合、物品中的性质,环境条件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有一个通行的标准,即行为人是否真正控制了被盗物品,控制被盗物品,就是既遂,没有控制就是未遂。从本案看,王某并没有真正控制被盗保险柜及现金因而是盗窃未遂。
  那么,被告人的盗窃行,是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还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未遂,一般以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开始,是否实施盗窃完毕或结果为标准。分为两咱:一种是实行终了未遂(也叫“既了未遂或终了未遂”);一种是实行终了未遂,(也叫“未了未遂”)。所谓实行终了未遂,就是盗窃分子已实施了(或叫完成了)自己认为要的秘密窃取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产生窃取公私财物的结果。所谓未实行终了未遂。就是盗窃分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他要实施的全部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没有产生窃取公私财物的结果。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全部过程中来看,是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首先,从已着手实施盗窃来看,王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改锥、钳子、剪子、胶鞋等作工具撬开财物股的房门,进屋后,因打不开小保险柜,未能窃走现款,便把该物移离现场,把它藏到小储藏室里,等待时机再撬,以进一步实现窃取的目的。这些客观的一系列活动都说明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经着手。其次,从盗窃未得逞来看,沈盗窃的目是为了把柜里的款非法窃为己有。但因为打不开柜,现款就窃不到手,当然也就没有达到他预期的犯罪结果。虽然他已移离了该柜, 使该柜似乎在他控制下,脱离了原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好像“已经完成了全部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是被告人预期的达到的目的,不是该柜,而是柜中的现款,欲达到这一目的还必须采取一系列窃取办法,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只能说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也就是没有达到他预期盗窃结果。所以,也就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盗窃结果,这种情况显然是盗窃行为未得逞。再其次,从盗窃未得逞的原因来看,是由于被告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被告人不是不想达到所希望、所追求的盗窃目的和结果,即不是自己愿意这样,而是因为遇到了“意外的原因”,也叫“意外障碍”,阻止了其盗窃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没有达到窃取现款目的的原因,主要是工具不能犯,也就是犯罪工具不能达到预期的盗窃结果。例如,因所带钥匙打不开该柜,当然就实现不了盗窃现款的目的。所以,这些情况,都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没有达到预期窃为己有的结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