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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险柜移离到小试验室是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把保险柜移离到小试验室是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  未遂  既遂
【全文】
  把保险柜移离到小试验室是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王××,男,33岁,某厂干部。为了在女友面前讲体面,摆阔气,与同厂工人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王先从本厂动力科维修组偷了一把手枪式电钻以及钻头和电线,后又准备顾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作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他乘厂内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财务科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于是,他将保险
  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旁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工作人员到厂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立即报案。四天后,保险柜的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未动。王作案后,曾在财务科地面抛洒混合油,并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并属于盗窃既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既遂。依照刑罚264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既遂?
  【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既遂。主要理由是:所谓盗窃既遂主要是指财务所有者和保管者已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即该财物已脱离了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而实际置于盗窃分子的控制之下。因为,盗窃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既然财物已被财物分子所控制,已脱离了该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自然是盗窃行为的全部过程已告完成。被告人王某虽然没有打开保险柜,钱也未窃走,但因已将小保险柜移离现场,藏在小试验室,实际上财物已为沈所掌握,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这显然是王已完成了全部盗窃行为。因此,应以盗窃既遂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不是盗窃既遂,而是盗窃未遂。主要理由是:沈盗窃的目的在于将小保险柜里的现款据为己有,而把小保险柜移离到小试验室并不是他的目的,即转移小保险柜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盗窃保险柜中的现款,但没找到钥匙,打不开小保险柜,故盗窃现款的目的未能达到。而且当小保险柜被查获时,现款原封未动,这一客观事实表明王盗窃现款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是盗窃未遂,不是盗窃既遂。当然,未能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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