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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龄段盗窃 如何定罪处罚?

  但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十七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原刑法14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把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原来的“岁”改为“周岁”。这样规定更加准确。所谓“周岁”,是以过完生日的第二天算起,比如,某甲1997年7月8日过16周岁生日,从7月9日起才算已满16周岁。7月8日过生日的当天还是未满16周岁。二是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重大修改。(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全部列出;(2)取消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惯窃罪”和“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一概括性规定;(3)增加了一些新犯罪;(4)将原刑法14条第2款规定列举的“杀人”、“重伤”修改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从这一规定来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进行盗窃的,不负刑事责任。修订刑法为什么要在该条取消惯窃罪?这是因为:第一,修订刑法取消了惯窃罪。第二,惯窃罪不符合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特征。所谓惯窃罪,一般是指盗窃已成习惯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特征与这个年龄段的人不尽适用,实践中往往容易把满14周岁前后的盗窃行为,都作惯窃罪认定,扩大了打击面。那么,对盗窃数额巨大的,为什么没有列为该年龄段的犯罪范围呢?我们理解,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对青少年重在挽救教育,尽量少适用刑罚,以免使青少年过早地背上犯罪的罪名。第二,对这个年龄段的盗窃,可以用其他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解决。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与刑事责任年龄间的跨度只有两年,对盗窃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收容教养等办法处理。收容教养期也可高达两年,这样就足以遏制这个年龄段的盗窃。如果有的不接受教育,两年期满后,继续盗窃,则已满16周岁,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可按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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