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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钱只为哥上学,可以从宽处罚

  8日清晨,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般海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很快确认盗贼为张鸿雁。
  9月8日,张洪涛怀揣着好不容易凑得的5000元钱起身赶赴上海。
  9月11日中午,张洪涛到校报到的第一天即被领到学校保卫处办公室:你弟弟犯事了,他偷了人家4.5万余元钱逃匿!甚至觉得弟弟对自己对自己的恩情比父母还要深的张洪涛也无法相信这一事实!“请你协助捉住张鸿雁!”面对警方的要求,张洪涛一陈昏眩:十几年的手足情,辍学去打工供自己上学的深情,怎样割舍?
  在之后的三个多小时里,张洪涛几乎是一言不发。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为了挽救弟弟,帮助受害人,张洪涛终于答应了警方要求。
  下午4时许,张洪涛含泪用颤抖的手拨弟弟的传呼,不到1分钟,张鸿雁即给回话:“哥,你是不是急需钱,我这就给你邮去。”后来,警方一琢磨,觉得最好的办法是把张鸿雁引到上海送钱,然后乘机捉拿。张洪涛闻言,脑子里“嗡”的一声,他知道这不仅意味着他帮助警察捉住弟弟,也意味着有可能他要亲眼睹弟弟被警察抓住,这无疑是个更难的选择!同日下午5时,张洪涛再次狠下心来,又打了个传呼,不到1分钟,张鸿雁回话:“哥,你是不是等不及了,我这就给我送去。”9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张鸿雁一出现在上海,即被守候了三天两夜的便衣警察抓住。当时,他的包里装有装备给哥哥交学费的1万元现金。
  【法院认定】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鸿雁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疑难问题】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适当?
  【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张鸿雁如何量刑,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鸿雁犯罪动机是为了哥哥上学读书,犯罪不满18岁,应当从宽处罚,可以对被告人张鸿雁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45000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不能宣告缓刑。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张鸿雁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鸿雁具有法定从宽和多种酌情从宽情节。
  1、被告人张鸿雁犯罪时不满18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鸿雁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从法律的规定上观察,可以从宽处罚。
  2、被告人张鸿雁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于情可恕。被告人张鸿雁盗窃犯罪其主观原因主要是放松学习,法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造成的,但由于被告人家庭困难,哥哥没钱上学,父亲电话询问被告人有没有钱,而被告人当时手中没有钱。被告人正为钱着急之时,见钱起心,将他人钱包盗走。其犯罪动机完全是为了哥哥上学,这与那些为了贪图享乐或挥霍浪费等而盗窃,其主观恶性显然要小得多。这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追究,但在情理上有情有可原之处,因而对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人们也完全可以接受。可以达到合情合法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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