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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珍贵文物的刑罚适用

  【疑难问题】
   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如何理解和适用?对本案三名被告人应如何适用刑罚?
  【分歧意见】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如何掌握?本案中三被告人盗窃珍贵文物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三被告如何适用刑罚,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孟星,刘学如王立强未参与预谋,属于从犯,且陈孟星有自首情节。因而,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能按情节严重量刑幅度适用刑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孟星,刘学如,王立强参与预谋盗窃的事实,有陈孟星,刘学如,王立强的多次供述和同案人的供述所证关,陈孟星,还先后与他人到犯罪地熟悉地形,探路,并准备了运输工具,在撬搬石像的过程中,行动积极,因而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都是主犯,而不是从犯,陈孟星既参与预谋组织,又在作案中行动积极,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陈孟星所交代的罪行,不属于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其自首也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造成损毁,应属于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1、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所造成的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的;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人陈孟星等三人的行为虽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陈孟星三被告人盗窃“北魏太和造像’’属于国家一级文物,在盗运“北魏太和造像’’过程中,致“北魏太和造像’’被毁坏成5块,部分边角缺损,损毁程度十分严重,已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被告人陈孟星等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解释的第1种情况,即盗窃国家一级文物造成损毁的。因而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孟星等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意见是正确的。
  这里还要提出的是,被告人是否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和流窜犯作案者等,只在认定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的第二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具有作用,在认定第一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没有作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弹性。只要是盗窃国家一级文物,造成损毁或流失,无法追回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不论是主犯或累犯等。既是从犯,也属于情节严重者,只是在量刑, 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理。因而,第一种观点以被告人属从犯为理,认为陈孟星等被告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第一种观点提出的从犯和自首等主张,也与案件事实不符。因而,第一种观点,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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