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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累犯可以加重处罚

  【评析意见】
  对累犯是从重处罚,还是加重处罚?应当根据累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盗窃数额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多种因素决定。一般说,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累犯,应当加重处罚。
  1、犯罪主观恶性深的累犯。如有的原因盗窃犯罪或其他犯罪被判处较刑期,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进行盗窃犯罪的;或者原因盗窃等犯罪多次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继续盗窃犯罪的;或者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进行盗窃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手段狡猾,危害较大的,等等。
  2、盗窃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盗窃数额接近上档量刑数额标准的。常见的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有:破坏性盗窃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或者因盗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重大间接损失的,等等。盗窃数额接近上档量刑数额标准,是指超过本档起点数额三分之二以上,离上档量刑数额的起点标准不大的,如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在的起点标准是30000元以上。盗窃数额在7000元以上,甚至接近10000元的,就属于接近上档数额巨大量刑标准的,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甚至接近30000元的,就属于接近上档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
  3、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或者赃款无法退赔的。如拒不认罪或不积极退赃等或者赃款赃物已经挥霍,无法追缴和退赔的。
  4、无其他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的。
  因为上述情况下,如果对累犯不予加重处罚,则难以实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目的。如本案中的汪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已达到9000余元,已接近数额巨大10000元的标准。汪某某认罪态度不好,赃款分文未退,没有任何从轻情节。对这种案犯,如果不是累犯,也应判处法定最高刑有期限刑三年。但汪某某是累犯,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处刑罚,且服刑期较长。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继续实施盗窃,主观恶性很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对这种累犯,如果不适用加重处情节,则难以实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目的。因为其盗窃数额和其他酌情从重情情节已可判至该档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了,再无从重罚的余地了。因而,对这种情况,只有加重处罚,才能真正实现从重处罚的目的。否则从重处罚只是一句空话。
  我们认为,对累犯加重处罚,只要适用正确,不仅不会造成双重加重和显失公平,而且更为公平合理。司法实践中,对累犯不适当从重处罚,主要是对从重处罚理解错误所造成的。即以法定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从重,往往以法定刑中线以上为从重。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对累犯从重处罚,应当以犯罪事实为基础,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该盗窃犯罪应判多少刑罚,然后在此刑罚的基础上,考虑累犯的因素,确定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具体刑罚。这样就可以避免对累犯的不适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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