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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

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


陈为明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刑事责任
【全文】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28岁,系某公司职工。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结婚,生有一子。婚后因夫妻不和,王于1996年6月携子与被害人分居,并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3日晚(上诉期限内),王到原住处,见钱某亦在,便抱住钱欲发生性关系,钱严词拒绝:“判决书都下来了,你想干啥?”王回答:“就不让你太平”。王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扯脱钱的衣裤,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抓伤、咬伤钱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二、分歧意见
  由于被告人行为时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双方仍属夫妻关系,故本案争议颇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与对方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强奸妻子虽违背妇女意志,但并不违法,属道德调整范畴。(2)从刑法的角度看,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虽未叙明,但从法理上理解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奸妻子不属刑法调整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合法的性关系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妻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作爱,丈夫应尊重妻子的性权利,而不应采用暴力、虐待等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性要求。(3)本案属于非正常婚姻关系的婚内强奸,夫妻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且法院已宣告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尚未生效的特殊阶段,在此阶段应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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