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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行为评析

保险法律行为评析


李永禄


【摘要】保险期间届满,  投保人申请续保,遭到公司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审终审,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投保人 缺乏证据 败诉
【全文】
  保险法律行为评析——
  
  能否“续保”起争议
  投保人缺乏有效证据遭败诉
  李永禄  熊桂林
  
  [案例]
    2000年3月1日,家住银川市的张先生向人寿保险银川分公司投保“平安康泰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同时,附加投保“住院安心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期间均为1年;随后,李先生共缴纳年保险费6022元。
  真是“天有不测之风云”。2001年2月19日至3月19日,李先生因患病住院治疗。经申请理赔,人寿保险银川分公司依据“住院安心”保险合同约定,先后于2000年10月27日、2001年4月25日分别给李先生赔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共计4000元。
  “住院安心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后,李先生申请续保,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李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已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承保条件,决定拒绝续保,并将不续保决定通知了他。2001年4月26日,李先生只得在保险公司的拒绝续保通知书上签了字。
    事后,李先生越想越生气,觉得保险公司拒绝给他续保“住院安心险”的做法违反了双方所签合同的原意。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出,2000年2月29日,他是在被告人寿保险银川分公司的业务员的劝导下投保的“平安康泰”主险8份,同时投保了附加险“住院安心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当时被告的业务员在他投保时明确告知他,只要投了主险,附加险就可以年年续保,享受到保险保障。他是相信了业务员的话,才投保了上述险的。因此,李先生提出,被告现在拒绝给他续保“住院安心险”的做法是违反保险法的,同时也违反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寿保险银川分公司给他续保“住院安心险”。
  被告人寿保险银川分公司在法庭上辩解说,原告投保“住院安心险”的保险合同期间为1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保险责任。根据“住院安心”保险合同的规定,被告仅对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期满是否续保,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原告投保的“住院安心险”期间届满后,他有权提出续保申请,但保险人有权依法审核投保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条件,并决定是否续签保险合同。现原告已患肾炎,其健康状况不符合“住院安心”保险合同所要求的投保人的投保条件,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签续保合同。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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