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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四——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学探索集之四——论民法的概念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实质意义的民法指民事法规的总和,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民法典;广义的民法包括商法,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本文讨论的民法指实质、广义的民法。
  部门法一般以调整对象相区别,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反映了各部门法的本质。传统民法以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被称为私法,以区别于被称为公法的其他部门法。这说明从私法之名称产生起,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明确的。传统法学不探讨也不需要探讨什么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法律只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传统法学把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归入同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说明传统法学认为这两种关系存在共性。从传统法学称民法为私法这一事实中,我们只能推论,传统法学所发现的共性就是一个“私”字,即两种关系都发生在私人之间。
  在现代社会,国家也参与民事活动,一个“私”字已无法概括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的调整对象——其实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共性,应该是民法学的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民法通则》公布以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民法〗条目的定义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说来,大百科全书的定义应该是学术界的通说,当时的一些教科书也持此观点。这一定义不能算错,但其中“一定”和“特定的”这两个限制词所指不明,没有明确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因此,这一定义不能算民法的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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