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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学人呼吁书”——兼论“违法改革”的合理性

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学人呼吁书”——兼论“违法改革”的合理性


张志成


【关键词】改革 违法改革 国有企业
【全文】
  
  
  据某通讯社报道,近日由185位学人向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人提交了一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学人呼吁书”。该呼吁书以现行《宪法》为纲,认为:一、改革不要照搬别国经验模式;二、国有企业比重大大下降,“主导地位”受到大大损害,需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这一趋势;三、国企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财产,属于全国人民,“任何人”无权任意出售,否则即违反《宪法》和《刑法》;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进行;五,改革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该呼吁书并呼吁建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制主体地位保障法》,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事求是地讲,表面看来,这样的文字可谓在政治上十分正确。且不论呼吁书的立论之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正确性,单凭其呼吁改革需要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以及改革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来看,其呼吁当然具有十足的合理性。但是,仔细看来,其文核心似不在于此,在无限正确光环照耀下的,乃是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流失”的具有倾向性的态度。这种倾向就是,国企的改革基本上等于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流失的过程一方面损害了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在经济上主导力量的丧失,另一方面则严重损害了国企职工的利益。潜在的,这样的过程也“养肥”了一批似乎“不该”富起来的人,最终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对立。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其文字,就会发现,首先,该文对于经济主导的认识是基于经济总量的比例,而这不符合现代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作为一个常识,对于一个股份化的公司来说,一个大股东往往不必占有超过50%的股份,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公共服务、经济的基础部分比例往往也不必占有很大比例。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来说,一般认为,凡是通过充分竞争能够提供的社会产品,则不必通过垄断的方式来生产。因为垄断不仅会产生成本问题,而且会产生腐败以及市场供给的短缺。同时,对于主体地位的问题,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把“控制力”作为主体地位的经典定义,而不是其他。其次,该文所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全国人民的财产,它属于全国每个公民,-----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处分,更无权任意出售;违背现行宪法12条规定精神和触犯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侵犯国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的判断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常识,完全跌入了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泥潭。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和对财产的处分有紧密的关系,但是,任何一个社会对于无论什么样的财产的处分必须有合理的、有效率的操作机制。除非社会规模足够小,小到民主可以在任何需要它处理的事项上都能及时发挥作用,否则,对于财产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确定其处理的权项分配。即便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财产的处分也通过“代理”等法律手段来实现其处分效率。国有资产尽管属于全民,但事实上的权利行使者乃是国家机关和它授权的具体的法人和个人,怎么会“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处分呢?”世界发展到今天,我们还不能做到对于每次财产处分都能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进行,更何况全民公决仍然难以做到保护少数人权利呢?其荒谬可见一斑。再次,我国宪法确实规定了劳动权。但是,作为宪法权利劳动权和作为民事权利劳动并非是一个概念。宪法上的劳动权总体上讲,乃是对于国家的责任限制,指国家有责任提供劳动岗位以及对公民提供必须的劳动培训。而在民法上,乃是指在法律维持一定限度的公平的基础上,双方合意,一方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另一方提供报酬,获得劳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个劳动关系受民法上合意原则的支配和国家关于劳动者和法人法律权益的规范。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任何国家即便是在其经济最繁荣的时候也不可能做到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岗位。解雇劳动者只要按照合同、遵循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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