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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广告的物权法案例浅析

墙体广告的物权法案例浅析


冯其江


【关键词】墙体广告 物权法 案例浅析
【全文】
  墙体广告的物权法案例浅析
  冯其江 毕玉
  一、引言
  当今社会的广告真是五花八门。门前屋后的牛皮癣小广告已让人们深恶痛绝,报刊中不知哪里夹送的非法印刷品广告亦正在被整顿与规范。本案也是一件因广告而引起的官司,不过本案的广告可谓是巨大广告,是一起惊人的做在楼房墙体上的巨型广告。承租户将单位字牌做在所承租的楼房墙体上,没曾想被出租房主告上了法庭。
  本案原告B厂,被告KK药业公司,案由:房屋租赁合同及排除妨碍纠纷。
  二、一审案情与审判
  2003年7月30日,B厂与KK药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仓库租赁合同,约定KK药业公司承租B厂一幢仓库并用于堆放药品。该仓库所在的楼房共有五层,但仅承租该楼房底层库房1400平方米。该租赁合同还特别约定,库区管理由B厂负责,库内管理由KK药业公司负责,未经同意不得改变库房主体建筑结构。
  KK药业公司在承租该库房不久,发现没有标识不便于提货人识别,另也想扩大一下自己的名声,遂将底层仓库东侧墙中部原有的一扇窗户(宽2.40米、高2.45米)改建为一扇玻璃门(宽5.80米、高3米),并在该玻璃门上方0.15米处的外墙体上横贴一条载有“KK药业批发中心”的字牌(高1.5米、宽1.2米、总长计24米)。此外,KK药业公司还在该大楼东侧第2层—5层外墙体上用铁皮制作成四个大字“KK药业”(每字长1.5米、宽1.2米),又在该大楼楼顶,竖立起“KK药业”四个霓虹灯巨大字体牌(每字长5米、高5米)。这样,十几里外就能看见此霓虹灯及“KK药业”四个巨大字体牌。
  至此,KK药业公司的广告算是做到位了,然房主不乐意了。B厂认为,KK药业公司未经同意破墙开门并在仓库墙体上做广告,企图将仓库改变为营业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原告对仓库物权的完整性。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对被其破坏的仓库墙体恢复原状,拆除霓虹灯及所有广告字牌。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将所承租仓库的部分墙体拆除改建为玻璃门,未经出租人同意,构成违约。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租赁物仅为底层仓库建筑,被告擅自在其承租范围以外的建筑物上架设三处广告字牌,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遂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判决:被告KK药业公司将仓库底层东侧所改建的玻璃门恢复原状,将架设在仓库东侧外墙体上的“KK药业批发中心”、“KK药业”以及仓库楼顶上的“KK药业”字牌和字体予以拆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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