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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馆藏数据库编制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中外立法、司法判例及启示

图书馆馆藏数据库编制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中外立法、司法判例及启示


翟建雄


【摘要】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图书馆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为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图书馆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通过对馆藏印刷体文献的数字化处理,编制不同类型的数据库,以实现信息资源的跨时间、跨地域共享和传播,是图书馆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数据库编制过程中,著作权将是编制者首先面临的问题。本文在介绍中外有关数据库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的基础上,通过对数据库的两种主要类型——原创性数据库和非原创性数据库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分析,探讨图书馆解决数据库著作权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数据库 图书馆 数字化资源 著作权 版权
【全文】
  引言
  1. 我国文献数据库产业发展概况
  2. 中外有关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3. 独创性——数据库获得保护的标准
  4. 原创性和非原创性数据库——不同的保护方法
  4.1. 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4.2. 非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5. 我国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司法实践
  6. 图书馆数据库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7. 数据库编制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结束语
  
  引言
  
  因特网可以说是人类在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请看下列一组统计数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4年7月最新发布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透露,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止,我国大陆上网计 算机总数已达3,63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41.1%;上网用户总人数达8,700万,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7.9%;从用户职业看,学生所占比例最多,达到31.9%,其次是专业技术人员,占总数的13.2%;从上网地点看,67.0%的网民在家里上网,42.7%在单位上网,22%在网吧、网校、网络咖啡厅上网,20.6%在学校上网,而在公共图书馆上网的网民则由去年同期的0.4%上升到1.8%;从上网目的看,将获取信息作为上网最主要目的的网民所占比例最多,达到42.3%;其次是休闲娱乐,占34.5%;约9.1%的网民上网是为学习目的;在回答“使用互联网可以提高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效率”这一问题时,有89.0%的网民赞成此观点;对“是否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提问,有98.7%的网民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而在回答“在网上经常查询哪方面的信息”的提问时,约有27.5%的网民选择了电子书籍。
  从上述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依存于网络之中的电子文献已成为广大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大量电子信息资源和众多网络读者的出现,使得传统文献信息的集散地——图书馆也必须采取措施,转换角色,以适应信息化时代公众对图书馆的要求。而通过对馆藏印刷体文献的数字化处理,编制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并借助网络实现文献信息的跨时间、跨地域共享和传播,则正是图书馆在信息社会实现其服务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之一。
  
  1.我国文献数据库产业发展概况
  
  自从1969年美国的IBM公司开发出第一个DBMS系统IMS以来,数据库的研究和开发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里程。其间经历了从层次型数据库系统到网络型数据库系统,再到目前的关系型数据库系统三个阶段。目前,数据库技术和系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信息基础设施和新技术的重要内容。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数据库建设,初期主要以科技文摘和索引型数据库为主。从上世纪末开始,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文献数据库突破了传统的以图书馆单机检索为主的服务模式,开始依托局域网和互联网为范围更大的用户提供网络检索和跨地域信息提供服务。在信息大潮的推动下,原先的书目型、文摘题录型和索引型等二次文献数据库已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数据库的类型因此开始转化,向提供一次文献的数字化全文数据库发展。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4年4月1日发布的《200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截止到2004年2月,全国在线数据库的总量为169,867个,比2002年统计的82,929个增长了81.9%。各类型数据库数量及所占比例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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